延安市洛川縣人民檢察院 車春林:偵查監督工作之逮捕必要性

作者:延安市洛川縣人民檢察院 車春林

逮捕的必要性是法學理論和司法界一直高度關注的議題之一。

逮捕,是一種最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最早出現在我國戰國《法經》中《捕》作為獨立之規定。刑事強制措施,是法定機關為了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接受審訊、保全證據,以及刑罰之執行。在刑事訴訟上講,刑事強制措施是一種預防性措施,它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妨害刑事訴訟而採取的強制措施,雖具有人身強制性,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不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法律懲罰。但是,突然和應然之間存在很大沖突,逮捕的數量和前判處實刑呈正比,司法界一直也在呼籲剔除逮捕的懲罰性功能,恢復其保障性功能,且提倡“非羈押訴訟”也是世界司法界一貫通行做法,作為解決之道,強調逮捕的必要性很自然地提出來以顯示它的功效。

在司法實踐中已經有相關司法解釋給出了明確的指引,《人民檢察審查逮捕質量標準》中規定了七種情形是有逮捕必要的,筆者觀點,對於犯罪情節不嚴重,犯罪事實基本查清,漏罪可能性基本排除,指證相關犯罪的證據確實充分並己固定,在本地有固定居所的都可以認定為無逮捕必要。

逮捕必要性的問題有很大的討論和實踐空間,當前,要切實用好相關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實事求是地運用相關條文,突出“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這個本質要求,堅持“少捕、慎捕”的原則,本著“降低兩率”(逮捕率、審前羈押率),“糾正三偏”(以捕代偵、以押促偵、以押便訴)的思路和理念,防止逮捕過濫,杜絕出現“羈押超量刑”的現象發生。確保“尊重和保障人權”得以依法貫徹落實,更好地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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