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的律师继续执业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退休的律师继续执业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律师法对律师的执业年龄并无限制,1999年4月1日 司复〔1999〕4号《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年龄问题的批复》曾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及国资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律师,年满70岁不再注册。”广东省司法厅在适用此规定时曾被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被判为违法。2014年4月4日,该批复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43号列入《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此可见,我国律师退休后可继续执业,并无年龄障碍。

那么,已退休的律师继续执业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对已退休律师继续执业的收入,是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已退休律师继续执业的收入确定应纳税额时,退休律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计不计入应纳税额内。

关于第一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已退休的律师继续执业不属于兼职而是再任职,故其继续执业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第二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因此,对已退休律师继续执业的收入确定应纳税额时,退休律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不计入应纳税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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