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专栏(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专栏(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该法共九章六十三条,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具有重要意义。河南法制报微信开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专栏,将法条、部分条文释义、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予以刊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的规定。第一款是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作出裁定的规定。

【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

2、根据本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主要是由执行地的县(区)级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实践中,一般由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县(区)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或立功表现提出减刑的意见,附带社区矫正对象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考核奖惩记录、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等,逐级上报地(市)级以上社区矫正机构审核,由地(市)级以上社区矫正机构根据职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地(市)级以上社区矫正机构应在充分尊重县(区)级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的基础上,严格依法予以审核,做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的决定,并及时反馈县(区)级社区矫正机构。

3、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予以减刑或不予以减刑裁定,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对象本人无权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但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不当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此外,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4、根据本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的时间为三十日。社区矫正法实施后,2012年“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的规定不再适用。

第三十四条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控告人和检举人。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规定。第一款是关于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一般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各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有义务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第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方法,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第三,社区矫正机构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第二款是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条款。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社区矫正机构在适用本条时,应当正确理解规定“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和“避免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影响”的立法目的,严格依法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维护社区矫正工作正常秩序,注意矫正效果,实现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矫正目的。

2、根据本法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不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每月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的时间作硬性要求。社区矫正机构要根据每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及时调整,避免采取“一刀切”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模式,对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的社区矫正对象或者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造成不必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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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法制报

编辑: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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