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务中的答疑解惑!

昨天,我和许多奋战在社区矫正工作一线的同志们,一起参加了第一期《社区矫正法》解读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不过今天我想主要就此次培训中有关实践业务的几点学习收获与大家一起分享和回顾。

一是《社区矫正法》中提出的由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指定执行地的情形,在实践中主要是指针对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人员中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来说的。

因为他们的身份无法核实,居住地无法确定,这种情况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就必须进行指定。

可能你要疑惑,怎么都判刑了还没有弄清他的身份呢?

这个也不要奇怪,一方面是确实会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故意隐瞒,或智障,又没有DNA样本库,另一方面是即便不能核实身份,在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是可以用其自述姓名判决的。

这也是为何监狱里会出现三假罪犯的原因了。

二是要注意区分撤销缓刑与撤销假释之间的条件区别。

由于缓刑罪犯的范围主要是一些犯罪程度轻微的人,而假释罪犯的原判罪行可能非常严重,甚至是无期徒刑,所以,假释罪犯的犯罪情节要比缓刑罪犯的犯罪情节严重很多。

鉴于这个前提,对于假释罪犯来说,管理要求理应比缓刑罪犯要高,而撤销假释的条件也应该要比撤销缓刑的要求更严苛一些。

三是《社区矫正法》及《实施办法》指出人民法院在做出收监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律师的代理意见。

如果在申请撤销裁定或决定时,社区矫正对象已经失联或者脱管失控,那么就无法听取他的申诉意见。如此,法院就不能做出撤销裁定或决定文件。所以,社区矫正机构必须要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在管受控。

四是针对恶意怀孕的问题处理。根据培训学习内容得知,已经在着手考虑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取消怀孕和哺乳期计算刑期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尤其是严禁通过人工辅助受孕的方式恶意怀孕逃避惩罚。

以后应该不会再出现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怀孕五六次的情况了。因为无论怀孕多少次,都不算刑期,刑期一点不会少,迟早都要进去。

五是关于缓刑人员能否减刑有了明确说明。授课内容明确缓刑人员一般不适用减刑,但有重大立功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有重大立功情形才能申请减刑。

社区矫正实务中的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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