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并存算重婚罪吗?房产算谁的?

前阵子在上海游玩时,遇到一服装店老板,攀谈起来老板说自己与老公同居了十多年,育有两个孩子,但一直未登记,原因不详。当时很诧异,为啥不办登记呢?如果不是有特殊原因,风险很大哦,且看下面这个案例。

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并存算重婚罪吗?房产算谁的?

1998年,田某与向某登记结婚。2008年4月,田某与杨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年8月,二人举办了婚礼,并在B市购买了一套房产居住,并育有一子。2010年,田某前往D市工作,未告知杨某。2013年,杨某找到田某要求与其办理结婚登记,田某拒绝并再次离开杨某。2014年初,田某回到B市向某处生活;同年5月,在未通知杨某的情况下,田某(登记在其名下)将曾与杨某同居的房产出售。2015年3月,杨某找到田某并报警,田某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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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中的田某即触犯了重婚罪,而且因为属于继续犯,即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时期……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重婚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重婚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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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田某与杨某自2008年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属于事实婚姻。田某虽于2010年独自前往外地工作,但其离家后杨某多方寻找,二人的事实婚姻仍处于持续状态,并未解除。直到2014年,田某回到原配向某处生活,并变卖房产,此时田某以实际行动表明了不再维持事实婚姻的意思,这才能视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最后朝阳区法院以被告人田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此案的风险点在于,事实婚姻的起算与结束因为没有登记这一明确行为而难以确认,这对追诉时效的确定有极大不利。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重婚罪的追诉期限为5年。过了5年未起诉,那就只能自认倒霉,无法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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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据相关资料显示,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并存算重婚罪吗?房产算谁的?

那么上述案例中,田某所购房产又是算谁的呢?

咱们先假设在事实婚姻已确认的情况下,房产登记在单方名下,在案例所发生的时间来看,房产是在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之后购买的,还是可以算双方共有财产。但在目前的婚姻法修订后则更为复杂,来看看相关规定。

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并存算重婚罪吗?房产算谁的?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登记在单方名下的财产,是要看出资比例的,假如田某的房产属于父母出资,登记在单人名下,则为田某个人财产,杨某不享有该财产。假如田某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出资,那么即使登记在田某个人名下,杨某仍按出资比例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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