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養犬】《衡水市養犬管理條例》已實施,這些行為將面臨處罰

《衡水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20年3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

那麼文明養犬需要如何做呢?

1、居民養犬的,每戶限養一隻。

2、禁止居民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

3、滿三個月的犬隻,取得犬隻免疫證明,併為犬隻植入電子身份標識。

4、取得犬隻狂犬病免疫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養犬登記。

5、養犬登記證的有效期為一年。

6、外地犬隻進入本市行政區域持續停留時間超過一個月的,養犬人應辦理犬隻臨時登記,犬隻臨時登記有效期為三個月。

7、養犬人應當向養犬登記機關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

8、養犬人攜帶犬隻外出的,應為犬隻掛犬牌,併為犬隻束一點五米以內的牽引帶帶領,即時清除犬隻糞便。

9、禁止攜帶犬隻進入機關、醫院、學校、幼兒園、圖書館、公園以及其他設置有犬隻禁入標識的公共場所,不得攜帶犬隻乘坐公共汽車等大型公共交通工具。

按照《條例》規定,違反者將受到處罰。

對於違反規定,私自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妥善處置;逾期不處置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並沒收犬隻。未對犬齡滿三個月或者免疫間隔期滿的犬隻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代作免疫接種,所需處理費用由養犬人承擔,可以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養犬未經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申請辦理登記手續;逾期不申請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犬隻。

同時,條例還規定了養犬人逾期不辦理養犬年檢、變更、註銷、補辦、補植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養犬人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遺棄、虐待犬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沒收遺棄或者被虐待的犬隻,註銷養犬登記,對違法行為人三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有兩次以上遺棄或者虐待犬隻記錄的,對違法行為人終生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違反規定攜帶犬隻外出的;攜帶犬隻進入禁止犬隻進入的公共場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養犬人攜帶犬隻外出未即時清除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養犬人未按照規定有效約束犬隻致使犬隻傷人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兩次以上傷害他人或者一次傷害兩人以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隻,註銷養犬登記,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人五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養犬人未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犬屍送至無害化處理場進行處理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無害化處理;拒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養犬人承擔,可以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丟棄犬屍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條例》,養犬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具有違法飼養大型犬、烈性犬並傷害他人情形的,對違法行為人五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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