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提出分手後男子強行與其發生關係,後判賠10萬,這合理嗎?

今天是2020年11月24日,各位週二好呀!(^-^*)/

梁靜茹唱過“分手快樂,祝你快樂”。如今的社會可以說,婚姻自由,戀愛自由,那麼反過來,既然可以自由戀愛,那麼分手自然也是自由的,甚至相比起戀愛,分手更是常見。

在我們的生活中,每天都會有情侶分手,或是因為一些小矛盾一些小糾紛,又或是感情淡了等等。各種原因導致分手,都說結婚了都有離婚的,那麼談戀愛分手也是很正常的。

女子提出分手後男子強行與其發生關係,後判賠10萬,這合理嗎?

分手

有這樣一則案例:一女子和男朋友提出分手後,男友強行與其發生關係,後男子賠償了10萬,這事情有問題嗎?男子犯罪了了嗎?

以下是案例詳情:

16年的時候,夏天異常的炎熱,劉某(女)因為在涼亭乘涼時和李某(男)相識,在此期間他們聊得很是投緣,在最後離開的時候李某還留下了劉某的聯繫方式。

自此之後,李某經常聯繫劉某,並且經常約劉某出去玩,劉某每次也爽快地赴約,一來二去的兩人的感情也日漸加深,不久兩人就確定了戀愛關係。開始了二人的情侶生活。

女子提出分手後男子強行與其發生關係,後判賠10萬,這合理嗎?

情侶

然而再美好的感情也有產生不合的時候,某天劉某突然向李某提出了分手的請求,並且表示是要和前男友複合。李某聽後既氣憤又失望,覺得自己的感情錯付了,但李某很捨不得這份感情,一時也是難以接受。

晚上李某去找了幾個朋友一起喝酒,正所謂一醉解千愁,李某想和朋友們一起喝喝酒解一下心中的苦悶。喝了很晚到凌晨才結束,藉著酒勁,李某便去了劉某住的地方。

到了門口和李某說想看看他們一起養的狗,劉某聽後也就給他開了門,但在李某進門後便強行和劉某發生了性關係,後導致劉某的腹部輕微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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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

之後劉某非常的氣氛,憤怒之下便報了警,並聲稱自己被李某強姦了。李某確實是做了,所以有口也難辨。同時,劉某還收集了相關的證據。例如,手機錄音,犯罪嫌疑人供述,鑑定意見,被害人陳述等。那麼對於此案,各位認為李某犯沒犯罪!

本案為實際案例,情節已做刪改,僅供法律探討。

從上述的文章看來,李某確實是犯了強姦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此法條李某確實有上述行為,也就是說李某犯了強姦罪。

同時劉某還提供了相關的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可以說具有上述的這些行為及物證,且法院也查證屬實,李某可謂是證據確鑿。那麼對於此判決李某最終賠償了10萬元也就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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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

文章的最後,編者想說這件事其實本不該發生,之前很相愛的情侶,只是因為未能和平的分手,就鬧到如此的下場,對男方和女方都不是好的結果,誰都沒有開心!這又是何必呢!對於屏幕前的各位,還是勸各位做任何事都要三思而後行,切勿一時的衝動釀成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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