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下的工資薪金納稅籌劃

新個稅在原有稅收基礎上修訂了稅收優惠、計稅依據、綜合所得範圍、計稅方法、適用稅率等項目。新個稅的改革不僅讓工薪階層享受到減稅紅利,還為企業開展納稅籌劃工作指明瞭方向。科學合理的稅收籌劃有利於減少企業員工的納稅支出,也有利於企業合理規避稅務風險。企業在開展員工工資薪金納稅籌劃工作前應全面瞭解稅改項目,優化稅務籌劃工作技巧和思路,站在企業發展的高度進行統籌規劃,確保在合法合理的基礎上,為員工爭取最大的利益。本文重點探討新個稅政策下企業工資薪金納稅籌劃工作,提出縮小稅基、合理規劃一次性獎金、優化工資薪金的結構等措施,以供參考。

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已於本年1月1日正式開始執行。新個稅將分類計徵和綜合計徵兩種模式結合起來,優化了稅制模式,增加專項附加扣除,擴大了中低檔稅率級距(即擴大適用低稅率的稅基範圍),同時提高了免徵額。從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佈的《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來看,從2019年開始到2021年,員工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選擇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或與當年綜合所得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可以說,本輪個稅改革為企業規劃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稅提供了比較大的籌劃空間。企業應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考慮員工的利益,通過納稅籌劃工作為員工謀取更多的合法福利。企業應用好稅收改革政策,設計並不斷優化好員工工資薪金的結構,幫助員工減輕個人所得稅負擔,讓員工切實享受到稅收政策的紅利。

新個稅下的工資薪金納稅籌劃

一、新個稅的主要變化

此次個稅法修訂後,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納入綜合徵稅範圍。這些綜合所得將通過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稅額,涉及這些事項的居民可根據每月累計收入先進行預扣和預繳,年度再彙算清繳。在稅率結構方面,新個稅法進一步優化了稅率結構,擴大了中低檔稅率之間的級距。與此同時,由於擴大了基本扣除及專項扣除,不排除有更多的納稅人的稅基由高檔稅率級次下降為低檔稅率級次,因此將有利於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稅收負擔。提高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將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由原來的每月3500元提升到現在每月5000元,進一步降低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稅收壓力。新個稅法還形成了綜合性扣除體系,增加了6項專項附加扣除,分別是贍養老人的支出、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以個人綜合所得收入為例,居民應納稅所得額等於年度綜合所得額減去免徵額(5000*12)、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的總和。

二、新個稅納稅籌劃分析

企業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工作必須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進行,樹立“事前計劃、過程統籌”的工作理念,在計算稅款時做到扣除應扣除的一切扣除項,不遺漏任何一項可以免繳的稅項,體現綜合所得稅的免稅功效。[1]企業應在將可抵扣費用額度增加到最大後,在計算員工的應發放工資薪金,保障員工的合理權益。當然企業在減少應繳納的稅款所得額度時,應在不降低員工實際所得收入的基礎上進行。在新個人所得稅改革背景下,企業要實現減輕稅負的目的就必須重視納稅籌劃,籌劃個稅前應先制定好計劃,避免遺漏免稅項目。同時應做好工資薪金髮放過程中的統籌工作,不僅要扣除免徵收稅額、專項附加扣除、三險一金等費用,還應考慮員工的任職、全年綜合收入等情況,科學設置員工工資的發放金額並安排好工資發放節奏。企業應使用合法的技術性手段幫助員工減少工資薪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增加員工的稅後收入。

新個稅下的工資薪金納稅籌劃

三、個人所得稅籌劃技巧

(一)合理縮小稅基一方面企業應足額繳納三險一金。三險一金包括住房公積金和養老、醫療、失業三項社會保險費用,是員工工作和生活的基本性保障。新個稅對三險一金做出如下規定:企業為員工足額繳納的三險一金可將其納入專項扣除項目扣除,在給員工發放工資薪金時可以做扣除處理。企業應在所在地的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障政策循序範圍內科學規劃三險一金的,適當地調整三險一金的繳存基數和比例,最大限度地降低員工應繳納的稅收金額,增加員工稅後的現金收入,保障員工的工作和生活。另一方面企業應及時申報專項附加扣除。本輪新個稅改革的一大亮點就是增加了六大專項附加扣除。每項附加的扣除標準都有所差異,企業員工能滿足的扣除項目也不完全相同,很少有人能滿足所有的扣除標準。如果本年度內無法扣除應扣除的所有專項附加費,按照規定不能結轉到下一年度進行二次扣除。作為專項附加扣除的義務人,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告知員工相關的申報事項,提醒員工可以在手機軟件上申報專項附加扣除,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扣除項目,使扣除項目能及時納入免徵額中,進而降低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稅負。

(二)合理規劃一次性年終獎金就員工而言年終獎金髮放金額越大越好,越能滿足心理需求。但是從企業角度看,企業在發放年終獎金時必須立足於企業發展,做好納稅籌劃,不僅要考慮稅收成本,還要計算員工繳納稅款後實際能得到的稅後金額。新個稅中明確規定從2019年起到2021年居民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既可以單獨計算稅額,也可以併入年度綜合所得中計算應交稅額。全年一次性年終獎的稅率應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財稅[2018]164號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這個過程中稅率的檔次存在臨界點,也就是說當年終獎處在某些特殊的金額值上時個人應繳納的稅款會出現階段性上升的情況,導致稅後所得實際金額明顯下降。全年一次性年終獎金越高,應繳納的稅款和實際所得的收入之間的差距會越大。企業在發放一次性年終獎時應先計算出年終獎臨界點,因為一旦年終獎金額在臨界點範圍內,企業可能發放了超過員工預期的獎金,但是員工實際到手的獎金會存在較大幅度的下降。[2]因此企業在發放年終獎時應注意合理規避這些臨界點,如果員工的獎金正好在臨界點上,可以通過工資薪金的方式先發放部分獎金,避免員工因為高額的年終獎而承擔超額的稅負。

新個稅下的工資薪金納稅籌劃

(三)優化年終獎和工資薪資的結構不同工種的員工其工資薪金和年終獎稅款的計算方式不同,按照規定每位員工的在一個年度週期內年終獎只能使用一次計算稅款的辦法,這要求企業在發放工資薪金和年終獎金時提前做好規劃,統籌好年終獎和工資薪資的區間。企業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優化年終獎和工資薪資的結構:1.不單獨計算年終獎的稅款,將其納入當年的綜合所得應繳稅款中。2.不將年終獎納入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中,單獨計算所有的年終獎金。3.將年終獎分成兩個部分進行申報和發放,一部分納入綜合所得中,另一部分單獨計稅。企業在統籌納稅工作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在年終獎和工資薪金稅率之間尋找最優的配比,增加員工的稅後收入。綜上,新個稅的改革代表了黨和國家對提升人民生活質量和幸福感的決心,企業應形成依法納稅的運營模式,根據企業的發展和員工的實際需求,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開展合理的稅務籌劃工作,幫助員工減輕稅負,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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