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司年會抽獎,N等獎為手機一臺,購貨憑證顯示價格為8000元。按個稅法:如員工中獎,需併入當月工資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稅;如外單位人員中獎,需按偶然所得計稅。
於是有個籌劃就誕生了:
N等獎改為“1元購8000元手機一臺”,則無論員工中獎還是外單位人員中獎,都屬於財稅2011 50號文規定的“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情形,從而不計個稅。
有人提出異議:
參照財稅2007 13號文,“單位按低於成本價售房給員工,員工因之少支出的差價部分,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個稅”的精神,員工應按8000-1=7999的計稅依據交工資個稅。
作者回復講:
財稅2007 13號文只針對單位低價向員工售房一事,只要沒規定低價售手機要交稅,就可以不交個稅!
異議者:……
那麼,是不是這樣呢?
筆者說說自己的理解:
稅法是一套規則,個稅法自然也是。
先說這個基本規則:個人所得稅,是對哪些所得徵稅呢?
嗯,九大所得。
細細研讀可以發現:這九大所得都是“行為+所得”的模式。
九大所得分別是: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
就是說,只要符合以上這九大行為,又取得了所得,就要計繳個稅。
比如:第1項-工資、薪金所得,可以總結為個人因任職、受僱取得的各種形式的所得。
再比如:第9項-偶然所得,是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回到上文的問題,答案就很清晰了:
不論獎品中的是“實物手機”,還是“1元購手機的優惠條件”,員工或是外單位人員,都取得了所得(經濟利益),前者為8000元,後者為7999元。
所不同的是,員工是因任職、受僱取得,外單位人員是偶然取得(中獎)。兩者都完全符合個稅法的徵稅規則,就依然需要計繳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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