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VS“抖音电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4月22日上午,广州越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热门科技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抖音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主张:字节跳动公司是 “抖音”、

“抖音”VS“抖音电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抖音”VS“抖音电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等商标的注册人,其于2016年授权微播视界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家专有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授权其负责处理商标确权、维权等事宜。被告公司的业务主要是为用户提供广告代理、市场营销、视频制作等服务,因被告的企业名称“广州市抖音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了字号“抖音”,且在公司的接待前台、办公文具、员工名片、商务合同、招聘广告等载体上广泛使用“抖音”及其Logo。经原告举报,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调查后在2019年10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被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企业名称变更,并对被告作出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后,虽然被告变更了企业字号为热门公司,但仍然在经营场所、员工证挂绳、员工名片、宣传海报、商务合同、线上广告、招聘信息、百度贴吧等处使用“抖音”、

“抖音”VS“抖音电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的标识。原告认为被告已侵犯了字节跳动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且进行了虚假宣传,使公众误以为其获得字节跳动公司的授权或隶属于字节跳动公司的电商部门,对字节跳动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两原告诉讼至本院,诉请热门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主流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300万元。

被告抗辩认为:其从事与抖音平台相关的电子商务行为,说明业务内容时需要提到“抖音”,故取名“抖音电商”,被告使用“抖音”为非商标性使用,旨在说明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抖音短视频平台,属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且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也没有损害原告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反还增加了原告的收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即便构成侵权,因被告已变更了企业名称,且其经营时间短,造成的影响也是较小的,并认为原告不能就被告相同的行为重复主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在庭审中,双方全面陈述了各自意见及进行举证,并针锋相对地发表了质证意见。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所谓树大招风。此前,一家叫做广州抖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蹭”流量,故意登记带有“抖音”字号的企业名称,谎称自己是“抖音”官方app的广州办事处,从事抖音账号运维等业务,被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变更名称登记并处罚款9万元,广州抖音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广州抖音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越秀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相关规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抖音公司于2018年12月登记成立,对客户声称是“抖音”官方app的广州办事处和全资子公司。在获取客户信任后,广州抖音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抖音信息技术服务合同》,提供抖音信息运营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官方申请商业版账号,由北京抖音总部1-2工作日内发放”“账号定位,报送北京运营中心,进行标签登记”等。随后,广州抖音公司被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举报,据了解,字节跳动公司才是手机“抖音”app产品的商标注册人。

2019年5月,越秀市监局接到举报后,对广州抖音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公司营业场所有大量抖音标识及“抖音网红品牌孵化中心”“抖音短视频记录美好生活”等与抖音app相关的宣传内容。遂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广州抖音公司企业名称包含“抖音”注册商标,擅自使用抖音图形的注册商标进行宣传,使人误认为广州抖音公司与字节跳动公司及“抖音”app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行为,遂责令广州抖音公司立即停止混淆的违法行为,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处罚款9万元。广州抖音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抖音公司企业名称中包含“抖音”,与“抖音”app名称以及字节跳动公司注册的相关商标重合;而广州抖音公司恰恰是从事提供“抖音”app账号及内容服务的经营活动,在经营场所中大规模使用“抖音”及带有抖音图形的标识,以上种种相互叠加,一般公众极易认为广州抖音公司及其提供的服务与字节跳动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故越秀市监局认定广州抖音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理据充分,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广州抖音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广州抖音公司已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全媒体记者 李晓东 通讯员 刘澜 梁艳华 曾洁赟

编辑 贺依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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