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異,更改孩子姓名合適嗎?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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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離婚孩子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1、未滿18週歲的人申請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其中屬在校學生的,需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證明)。

2、對於夫妻離婚後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須由雙方共同協商提出書面申請,並攜帶戶口、身份證、孩子的戶籍、離婚證到公安機關辦理。

二、孩子改名字需得雙方同意嗎

離婚後孩子改姓是可以的。我國《婚姻法》第16條規定是這樣的: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後,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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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以後,更改孩子的姓氏,需要男方同意,


劉駿律師


《婚姻法》第十六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無特別理由,雙方離婚後均不得單方決定、變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同時,子女姓氏不能變更為繼父母姓氏,即父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父或繼母姓氏的,法院“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還出現過因對方更改小孩姓名而拒絕支付撫養費的情況。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父母不得因離婚後孩子改姓而拒付子女撫養費。因此,離婚後一方更改孩子姓名的,不能成為另一方不支付撫養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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