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的孩子在離婚時約定歸自己,對方還需要支付子女撫養費嗎?

收養的孩子在離婚時約定歸自己,對方還需要支付子女撫養費嗎?


最近,本離婚律師在豐臺區右安門法庭出庭代理了一起討要子女撫養費的案件。案情大致是:男女雙方於2000年登記結婚,因男方身體原因無法生育子女。為此雙方共同收養了女孩並辦理了收養手續。2011年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書裡關於子女撫養一項的約定是:“女兒歸男方撫養,女方與女兒再無任何關係,不用支付撫養費。”然而,離婚後男方因一次意外傷殘並失去工作。為了撫養女兒,男方多次找女方協商,要求其支付撫養費,但均被女方拒絕。為此,男方委託本律師向豐臺區法院提起撫養費訴訟。

收養的孩子在離婚時約定歸自己,對方還需要支付子女撫養費嗎?


庭審中,女方的理由主要圍繞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女兒和自己已經沒有關係,且不用支付撫養費。其實,女方的觀點是完全錯誤的。首先,女兒是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合法收養的子女。根據收養法的規定,他們之間已經形成法律上認可的擬製父母和子女的關係。除非依法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手續,否則他們之間的母女關係不因郭女士離婚而解除。也就是說,女方離婚後仍然是女兒法律意義上的母親;其次,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即使男女雙發離婚時約定一方不用支付子女撫養費,但該約定並不妨礙子女在有需要時隨時主張撫養費。結合本案來看,既然女方依然是母親,則對女兒負有扶養義務。況且男方因傷殘經濟發生困難,所以,女兒有權利要求女方支付撫養費。

收養的孩子在離婚時約定歸自己,對方還需要支付子女撫養費嗎?


最終,該案在法官的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女方按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案件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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