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5個月,要求讓單位補繳前5年社保,是不是算過時效期?要怎麼做?

軍敏16


退休了,要求補交養老保險,應該超出了養老保險法的範圍,退休前就應該辦好。當然因保險訴訟問題的原因是可以的。比於,法院判決書確認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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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五個月,要求單位補繳前五年社保,是不是算過時效期?如果你已經辦理了退休五個月,再來追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前五年的社保,我想這樣勝算的幾率並不高。

我們先不說屬不屬於時效期的問題,主要的焦點問題在於是在退休前還是退休後的問題。如果你在崗時,用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為你繳納社保,很明顯用人單位是違反了社會保險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行為,這種行為關鍵是發生的時間在什麼時候。如果是你剛進公司工作之前,公司沒有為你繳納社保,而是過了五年之後公司才開始繳納社保,那麼你如果在知道公司沒有按時足額為你繳納社保的一年之內提出讓用人單位為你補繳社保,這是完全合法的,或者說你在單位工作時,雖然最初的五年公司沒有為你繳納社保,五年以後公司開始為你繳納了社保,當時出於工作的需要,不希望因為提出補繳社保的問題,而讓自己和單位關係鬧僵,為了保住工作,雖然知道單位有過錯,而自己沒有及時提出,但是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之前提出,這個問題也是比較好解決的。

但是你現在已經辦理了退休五個月以後,再提出讓用人單位補繳以前五年的社保問題,這給問題的解決帶來比較大的麻煩。從時間上來看應該已經過去了十五年,十五年已經過了時效性,這是肯定的。按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這個時效性就是從你知道用人單位侵害你的權利之日開始計算,在一年之內提出。用人單位沒有按時為你繳納社保,你應該是在在崗時就知道,而不是在辦理退休後五個月才知道,所以如果提起勞動仲裁是得不到支持的。

從時間點來講,如果你是在辦理退休手續之前向社保部門投訴或是舉報,那時你的勞動關係還在用人單位,在沒有辦理退休手續之前,通過社保部門稽查或是核查,或是通過勞動監察部門進行監察,問題解決也是比較好解決的,可以責成用人單位進行補繳,通過補繳以後再辦理退休手續,這時問題也是比較好處理的。但是退休了五個月以後再來提出,由於已經辦理了退休,無論社保部門還是勞動監察部門都是不會再受理這類案件的,因為在辦理退休手續的繳費年限計算時,你已經簽字確認了繳費年限,認可了社保部門計算的養老金待遇。這時如果你要來推翻以前承認的結果,這涉及到今後的養老金需要重新計算,給社保部門增加大量的工作量,所以很難得到社保部門的支持。

綜上所述,由於你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五個月,這時再來要求追訴原單位補繳五年的社會保險,這不但過了有效仲裁時效,同時也過了投訴或者舉報的時效,是無法得到相關部門的支持的,但可以向原單位提起經濟賠償,至於能否得到經濟賠償的支持,主要還是看你的證據是否充分,完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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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情況比較複雜。

(一)勞動保障監察維權。

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勞動保障監察的維權有效期是兩年,如果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兩年內沒有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處,也沒有受到其他勞動者舉報的,勞動監察部門將不會再受理。

不過,有關維權的有效期是自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如果職工前5年一直在單位工作,退休後才離開單位的,那樣不算超過有效期。

如果職工維權之前早已經離開單位兩年了,這應當算作超出了有效期。

(二)勞動爭議仲裁和人民法院。

一般來說,勞動爭議仲裁算是法院的前置程序,對於仲裁結果不滿的可以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有關司法解釋三,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屬於行政執法部門的職權範圍,不屬於勞動爭議。

因此,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不會受理有關案件。


(三)社會保險費的徵繳。

實際上,社會保險部門也有稽核部門,這是屬於行政徵收的一種執法了。

關於社會保險費的徵收,依據是《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這兩個規定中都沒有設置追訴期。

關於社會保險的根本法律——《社會保險法》以及《實施細則》也未對清欠社會保險費問題設置追訴期。

可以依據人社部的答覆第12次全國人大5次會議第5063號答覆,“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侵害參保人權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撐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影響社會穩定。為維護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強化徵繳清欠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超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第一款二年的追訴期投訴後,一般也按程序進行受理。”

(四)特殊情況。

2016年在人社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人社部明確,國家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採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

超過退休年齡已經不符合擔保條件,因此是存在爭議的。不過,一般認為,由於社會保險費欠繳時參保人員還沒有退休,屬於符合條件納入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所以是不違反有關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的有關司法解釋中,對於應當參加社會保險,但是社會保險部門證實確實無法補繳的,勞動者提出經濟損失要求賠償的案件,法院應當受理。

所以不管是什麼情況,按照《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是必須要參加社會保險的,沒有參加社會保險就應當受到法律的懲罰,勞動者可以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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