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道別車起爭執,小轎車司機將人打傷賠錢不說還被判刑

2020年4月30日清澗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白某某因爭道別車致故意傷害他人,終被獲刑有期徒刑七個月。

2019年5月5日下午14時30分許,清澗縣折家坪鎮折家坪村農貿市場前,被害人惠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與被告人白某某乘坐的小轎車因佔道堵路發生爭吵,後被告人白某某下車與惠某夫婦相互謾罵、用拳頭相互廝打。鬥毆過程中,被告人白某某朝被害人惠某面部打了兩拳,致被害人惠某鼻子出血後住院治療。2019年7月17日,經榆林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對被害人惠某傷情進行鑑定:傷者惠某雙側鼻骨骨折符合輕傷二級。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白某某委託人與被害人惠某達成調解協議,並支付被害人惠某住院費、伙食費、誤工費等48000元;被害人惠某出具諒解書。

法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實施,當庭自願認罪,並積極賠償被害人的全部損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據此,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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