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道别车起争执,小轿车司机将人打伤赔钱不说还被判刑

2020年4月30日清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白某某因争道别车致故意伤害他人,终被获刑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9年5月5日下午14时30分许,清涧县折家坪镇折家坪村农贸市场前,被害人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与被告人白某某乘坐的小轿车因占道堵路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白某某下车与惠某夫妇相互谩骂、用拳头相互厮打。斗殴过程中,被告人白某某朝被害人惠某面部打了两拳,致被害人惠某鼻子出血后住院治疗。2019年7月17日,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惠某伤情进行鉴定:伤者惠某双侧鼻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白某某委托人与被害人惠某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被害人惠某住院费、伙食费、误工费等48000元;被害人惠某出具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实施,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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