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史.故事】南宋判官胡石壁的判詞與說理

——以“士人教唆詞訟把持縣官”案為視角

  胡穎,字叔獻,因家居梅下,前有石壁,遂號石壁。潭州人,紹定五年(公元1232年)登進士第,其後歷任知平江府兼浙西提點刑獄、湖南兼提舉常平、廣東經略安撫使等要職,輾轉升遷,可以說是久歷宦途。作為南宋時期的煊赫一時的“名公”,他在任上(多是湖南任上)的很多書判(主要是裁判文書和政府公文)被收錄進《名公書判清明集》中,流傳後世,使世人得以從中一窺南宋中後期法治思想之堂奧。本文試選取“士人教唆詞訟把持縣官”的書判,來分析當時統治階層士大夫集團的懲治教唆訴訟的司法實踐與書判的行文與邏輯。

  胡石壁此道判詞針對的是一個名叫劉濤的“士人”,也即學子。此人專以教唆詞訟為生業,請託官府吏人,做疏通關係的事務,胡石壁稱其為“把持人”。在湖南新化,這位劉濤幾乎達到黑白兩道通吃的地步,“同惡相濟,實繁有徒”,儼然成為一個小型黑社會組織的頭目。劉濤的本事大到什麼程度呢?“把持縣官,劫制胥吏,頤指氣使,莫敢不從”,縣官和胥吏在他的長期拉攏腐蝕和威逼利誘之下,居然已經到“莫敢不從”的地步,“濤之所右,官吏右之,所左,官吏左之”。一旦這些大小官吏“少拂其意”,劉濤就利用手中捏住行賄官員的把柄和掌握的官員們的秘密,製造“浮言胥動,謗語沸騰”,結果就是“囂囂嗷嗷,不中傷其人不已”,拿了好處的大小官員們都懼怕他,只能乖乖被“把持”,聽命於他。長此以往,劉濤的聲名遠播,闔邑之人只要有爭訟,“無不併走其門,爭納賄賂”,紛紛向這個地方黑社會“毒瘤”尋求庇護,而且已經“習以成風”,其時,新化這個地方的司法機構幾乎被劉濤玩弄於股掌之中,劉濤藉此大肆斂財,收穫頗豐。

  此次新化的長吏出缺,一位負責糾查府事的知錄事參軍到任。劉濤故技重施,在知錄攝邑之始,就拿吳允星爭訟案試試水,向知錄請託,假如知錄接受了賄賂,為他辦了事,那麼自此“城狐社鼠,晝伏夜動,登壟斷而罔市利,將無所不為”。誰知知錄“介然有守,凜不可犯”,還“徑以事上之於府”,於是案件就到了胡石壁這裡。胡石壁的此篇書判,論證清晰,行文流暢,文采和說理兼備,具有很強的可讀性。

  援據經史,切當事情

  孔子曰:“不在其位,不謀其政。”曾子曰:“君子思不出其位。”聖賢之意,蓋欲天下之人,各安其分,各至其所,以無相奪倫而已。否則位卑而言高,其不陷於罪者幾希。劉濤,筆門圭竇之人耳,自當安貧樂道,篤志好學,如仲舒之下帷講誦,三年不園窺,如昌黎之焚膏繼晷,矻矻以窮年,可也。公家之事,豈宜過而問焉。今乃背聖賢之戒,繆用其心,出入公門,摟攬關節,又從而為之辭曰:此義也。嗟夫!天下之義事,豈常人之所能為哉!

  杜季良豪俠好義,憂人之憂,樂人之樂,而馬援猶誡兄子不可效之,韜實何人,而敢為馬援之所不敢乎?使濤果出於誠心,則吾當聞於孟子矣!曰:“今有同室之人鬥者,救之,雖被髮纓冠而救之,可也;相鄰有鬥者,被髮纓冠而往救之,則惑矣。”孟子以往救相鄰之鬥為惑,而濤以干預他人訟為義乎?

  判詞開篇就引用孔子之言“不在其位,不謀其政”與曾子之言“君子思不出其位”,展現儒家禮教的核心觀點,即長幼尊卑具有等級上的差異,必須“各安其分,各至其所”,決不可逾禮、逾矩,滑入上下失序的深淵,這為通篇判詞譴責教唆訴訟、對妄訴加以懲治定下了重要基調。劉濤作為本案主角,本是“筆門圭竇之人”,應當安貧樂道,篤志好學,像董仲舒“三年不出園窺”和韓愈“焚膏繼晷”一般,用功讀書,這才是讀書人應當遵循的聖賢之道。在這位宋代大儒的眼中,劉濤卻違背聖賢的教誨,“繆用其心,出入公門,摟攬關節”,公然包攬訴訟、把持公事不說,還以其行為屬於“義”作為脫罪的辯護,真真是顛倒黑白,斯文掃地。

  為了加強論證,胡石壁還進一步援據經史,用“馬援猶誡兄子不可效之(杜季良)”和“孟子以救鄉鄰之鬥為惑”兩個事例,對劉濤“以干預他人訟為義”的辯護予以駁斥。《後漢書》中馬援在給他的侄子馬嚴、馬敦的書信《誡兄子嚴敦書》中,提到自己有兩個好朋友,一個叫龍伯高,一個叫杜季良。龍伯高“敦厚周慎,口無擇言,謙約節儉”,杜季良為人“豪俠好義,憂人之憂,樂人之樂”,儘管兩人都品行高尚,但是馬援卻教導子孫要學龍伯高,而不學杜季良,為什麼呢?因為擔心子孫如果不能學到杜季良那種“憂人之憂,樂人之樂”的真正品德,只學到他表面的做法(如交友遍天下),就可能“畫虎不成反類犬”,成為一個輕薄之子。在胡石壁看來,馬援尚且教導子孫不要效仿杜季良,劉濤作為一個普通的讀書人,又有什麼資格宣稱自己結交朋友,並幫助朋友訴訟為“義”呢?“孟子以救鄉鄰之鬥為惑”說的是在孟子看來,“同室的人發生爭執,自己即使披著頭髮不戴帽子,倉皇去勸架,也是可以的;但如果是同鄉的人吵架,自己關上門不聞不問,也是可以的。”劉濤既然與吳允星毫無瓜葛,關係還比不上同鄉之人,又如何敢“以干預他人訟為義乎?”

  在致力於維護社會穩定、以德為本的宋代,儒家的倫理道德思想已經同法律相互融合,併成為區分是非曲直的重要標尺。在判詞中,他鞭辟入裡地從情理上對學子劉濤聲稱的自己所做的都是“義事”盡皆駁斥,從邏輯上為後文的適用法律奠定了重要基礎。《宋史》也稱讚胡石壁:“書判下筆千言,援據經史,切當事情,對偶皆精,讀者驚歎。”

  說理精當,樸素務實

  今觀其一札所陳,備見其罪狀之不可掩。過證贓物,犯法也,而濤之札有曰,自借己財,以與案吏,則是過證贓物明矣。計囑公事,犯法也,而濤之札有曰,遂浼典押,以求僉書,則是計囑公事明矣。漏洩獄情,犯法也,而濤之札有曰,自將案欵,躬詣臺墀,則是漏洩獄情明矣。即此三事以觀之,不知濤之不自愛重,觸冒刑辟而不顧者,果為義乎,為利乎?將不待辨而明矣!況濤之學術,繆愆尤甚。比以所為文來謁,命意造辭,全未知蹊徑,見者無不撫掌,豈天之降才爾殊哉。蓋其平時顛迷於利慾之場,奔走於形勢之途,故不暇於吟六藝之文,披百家之編耳。揆之於法,本合科斷,且念其職在學校,不欲使之裸膚受杖,姑從撻記,以示教刑,送學決竹篦十下,押下自訟齋,仍榜縣市。備帖催,將吳允星事日下從公結絕。

  胡石壁總結歸納,劉濤有三大罪狀:一是自借己財,以與案吏,犯有過證贓物之罪;二是遂浼典押,以求僉書,犯有計囑公事之罪;三是自將案欵,躬詣臺墀,犯有漏洩獄情之罪。胡石壁認為,若是揆之於法,本合科斷,但是念在劉濤本為一介書生,不欲使之裸膚受杖,因此對他還是網開一面、從輕發落,“姑從撻記,以示教刑”,將他送回學校決竹篦十下,再“押下自訟齋”關禁閉以示懲戒,吳允星之案也從公結絕。在這一段,判詞的凝練、精當得到了精彩展示:

  說理嚴密,邏輯清晰。劉濤不在其位,卻妄圖左右公事,僅憑違背情理就可以入罪嗎?當然不是。胡石壁結合案情,對其罪狀一一進行歸納,從事實認定(比如自借己財,以與案吏),到獲取法律(如過證贓物之罪的要件),再把法律事實歸入法律規範中的事實構成要件,得出法律效果的法律判斷(犯有過證贓物之罪),整個裁判過程在今天看來,符合現代法律適用的基本步驟。可見,胡石壁並非僅僅以情理斷案,或者因情而廢法,而是同樣注重遵循法律。在最終的刑罰適用環節,胡石壁考慮到劉濤是一介書生而從輕發落,也是在明辨是非、釐定罪名之後的量刑酌減,這一點體現出情、理、法的交融運用。

  語言樸素,具體務實。宋代的書判與唐代相比,一個重要特色就是體現為更加樸素和務實,更追求裁判文書的說理性。這一點,在本道裁詞中也得到了很好的展現。無論是開篇對孔子、曾子等聖賢之語的引用,還是對馬援誡兄子、孟子不救鄉鄰之鬥兩個事例的援引,均是為論證、懲治教唆訴訟而服務。在語言上,唐代很多判詞辭藻華麗,十分重視文學色彩,而到宋代以後,判詞的浮華之風漸熄,轉而採用適合說理的散判。胡石壁的這道判詞作為公文,以嚴謹、規範、準確為要,不“堆垛故事、拈弄辭華”,更加註重敘述案情與說理,這也使得判決說理更加透徹,判決結果也更能令人信服。

  宣揚息訴,重視教化

  此道判詞名為對學子教唆詞訟、行賄官員、干預司法的批判與懲戒,但實際上並非就判而判,胡石壁運用大量的筆墨進行說理,其深層次目的乃是為了實現對民眾的教化。

  一個是宣揚儒家“義利觀”。義者,事之所宜也。管子倡導“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儒家倡導“仁義禮智信”,“義”作為一種豐富的道德範疇,受到儒家的極力推崇。與此同時,儒家並不反對人們逐利,孔子也認為“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只是必須“先義後利”“義然後取”“利不克義”。那麼,如何將這種觀念加以宣傳推廣?除開壇講學之外,將判詞作為“教化”百姓的另一個陣地,也是十分必要的。基於此,胡石壁引經據典、一一駁斥劉濤的辯詞,其中更是極力批評他“顛迷於利慾之場,奔走於形勢之途”,首先為他扣上違背禮法的帽子,再順理成章地加諸法律的懲戒。無論當時的“義”“利”關係是否仍為今天所承襲,但不可否認的是,法律作為剋制逐利、維護儒家正統統治的工具,確實發揮了重要的功能。

  一個是倡導“無訟”觀念。儒家主張“德主刑輔”,“無訟”“息訟”一直都是封建統治者的追求,這既符合儒家的傳統思想,也與當時社會治理的需求密切相關。因此司法官員會竭盡全力地進行辨法析理,力求每一個案件的“息訟”。這一點在現在看來,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鑑意義:一方面,在經濟社會不斷髮展、權利意識日益增強、利益訴求日趨多元的今天,我們大力倡導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借鑑“楓橋經驗”,創新社會治理方式,可以說,也在一定程度上承繼了古代“判以息爭”、消弭衝突裁判理念的精神內核;另一方面,法律作為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仍然發揮著教育、評價、指引和示範的功能作用,比如法官通過村民私自上樹摘楊梅墜亡索賠案、電梯吸菸勸阻案等標誌性案件來釐清責任、明辨是非,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一點,與宋代名士大儒通過書判來“宣明教化”“以厚風俗”,可謂有著異曲同工之妙。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轉自:中國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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