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房地產開發企業業務招待費扣除基數


官方:房地產開發企業業務招待費扣除基數


標 題: 業務招待費扣除基數

寫信人: 侯**

諮詢時間: 2020-04-24

回覆時間: 2020-04-30

發佈時間: 2020-04-30

留言內容: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期會計上沒有確認收入,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時,廣告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以哪個為基數算扣除比例,該怎麼扣?

官方:房地產開發企業業務招待費扣除基數


回覆部門:

納稅服務中心

回覆內容:

您好,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房地產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按下列文件規定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文件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的規定:“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

(一)採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於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採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採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於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餘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四)採取委託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

1. 採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2. 採取視同買斷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屬於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託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於買斷價格,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屬於前兩種情況中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低於買斷價格,以及屬於受託方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則應按買斷價格計算的價款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3. 採取基價(保底價)並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屬於由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託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於基價,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按規定支付受託方的分成額,不得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減除;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低於基價的,則應按基價計算的價款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由受託方與購買方直接簽訂銷售合同的,則應按基價加上按規定取得的分成額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 採取包銷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包銷期內可根據包銷合同的有關約定,參照上述1至3項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包銷期滿後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企業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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