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證據認定 - 人身保護令大數據分析

據媒體報道,中國每7.4 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家暴,平均遭受35次才報警。

“審判實務表明,雖然有近30%的案件當事人主張存在家庭暴力,但人民法院對家庭暴力的認定率平均不到10%。” -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指南》

​法律無法保護權利上的懶惰者,受害者應當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一、家庭暴力的認定

法律依據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定義了家庭暴力,明確家庭暴力不僅包括毆打等身體暴力,也包括謾罵、恐嚇等精神暴力,同居關係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十七條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家庭暴力的類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發佈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根據有關國際公約、國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認可的學界理論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四種類型:

1.身體暴力是加害人通過毆打或捆綁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產生恐懼的行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強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懼、牴觸的方式接受性行為,或殘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謾罵、或者不予理睬、不給治病、 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產生屈辱、恐懼、無價值感等作為或不作為行為;

4.經濟控制是加害人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的嚴格控制, 摧毀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 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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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百度搜索

二、證據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2018年07月16日實施的《 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 進一步明確“當事人主張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提供書面或者口頭陳述、傷情照片、病歷、帶有威脅內容的錄音或者手機短信、對方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

《 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主張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提供書面或者口頭陳述、傷情照片、病歷、帶有威脅內容的錄音或者手機短信、對方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予以證明。當事人僅能提供書面或者口頭陳述、傷情照片、病歷等證據,人民法院結合受傷地點、時間、常理等認為存在家庭暴力可能的,可以要求對方當事人舉證證明未實施家庭暴力。人民法院認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在法庭審理時應當安排當事人處於合適的安全距離或者隔離開庭。必要時,應當安排法警到庭。當事人確因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而處於恐懼之中,申請以書面、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陳述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當事人以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實為由,請求人民法院在訴訟中對現在的住址、聯繫方式保密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指南》也有相關指引,“審判實務情況來看,受害人證明家庭暴力,一般會提供下列證據:

1、受害人的陳述;

2、加害人的悔過、保證;

3、未成年子女的證言;

4、專家輔助人的意見和評估報告;

5、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組織相關的記錄與證明;

6、公安機關的接警或出警記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第11條規定:“及時、全面收集證據。公安機關在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時,要充分、全面地收集、固定證據,除了收集現場的物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外,還應當注意及時向

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婦聯、共青團、殘聯、醫院、學校、幼兒園等單位、組織的工作人員,以及被害人的親屬、鄰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處理記錄、病歷、照片、視頻等證據。”

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的有關證據,還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在辦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過程中,應堅持以下原則:(一)根據此類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對受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的有關證據,人民法院在必要時應依法調查。

三、大數據分析

案例來源:Alpha 案例庫

檢索方法:案號包含“民保令”

裁判日期:不限

地域:全國

文書類型:不限

檢索日期:2020年4月14日

案件數量:4662個

經上述條件檢索初步獲得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數量為4662個(包含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佈的2114個案件)。

案件數量變化趨勢:逐年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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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自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後,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保護令申請的案件數量逐年增多,2019年達到1740件。

地域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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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文書數量看,湖南法院審理人身安全保護申請的案件最多,江蘇、重慶、等次之,其中新疆、西藏、海南、河南案件數量不超過10件。

注:以下分析不包含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佈的2114個案件,即以公開的2545個案件(再剔除2件其他民保令案件)為樣本進行分析:

性別分佈:女性申請人佔絕大多數,達到93%。

家庭暴力證據認定 - 人身保護令大數據分析

2545個案件中,女性申請人數量為2090人次,佔比93%,男性申請人數量為157人次,佔比7%(其餘300個案件,文書未公開申請人性別;男性申請人以老人居多)

年齡分佈:70後、80後申請人比例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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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期限:平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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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平均審理期限為10天。

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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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開的2545個案件來看,法院共出具1692份人身安全保護令,當事人撤回了352件,法院駁回申請案件數量為501。

證據類型:

法院在審理人身保護令申請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證據具體類型的案件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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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使用以上某一證據並不能有效證明家庭暴力的事實,實務中需要窮盡舉證責任,結合多種證據綜合使用。以下,每一類型證據以一個案例來說明:

報警及出警記錄” -(2019)京0109民保令1號

本院依法調取了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大峪派出所於2019年2月23日、3月10日的出警記錄及相關視頻,其中2019年2月23日的視頻證實了楊某酒後到李某居住房屋中找楊某微的事實。

家暴照片“ -(2019)閩0581民保令4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胡玉專提供的照片、住院病歷及胡玉專兒子的陳述,邱仲滿確有騷擾、毆打、威脅胡玉專的行為,胡玉專隨時還有可能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威脅,故胡玉專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本院予以支持。

證人證言” -(2016)蘇1102民保令3號

申請人提交了證人證言、門診病歷、CT中心報告書、照片作為被申請人張某某實施暴力的證據,並請求禁止被申請人張某某毆打、威脅申請人。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吳某某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

病歷資料”-(2016)當民保令2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朱榮花就其陳述遞交病歷及照片佐證,照片顯示朱榮花頭面部、胸部多處紅腫、淤青,被申請人曹松林在庭審中自認在酒後對朱榮花實施了毆打,對照片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亦承認曾經將朱榮花毆打致耳膜穿孔。當塗縣公安局城東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證實2015年至今,朱榮花多次報警稱曹松林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綜上,朱榮花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

微信、短信聊天記錄“ -(2017)蘇0106民保令7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蔡豔提交的寧海路派出所的接處警回執單、微信聊天記錄、病歷、照片等證據能夠證實被申請人張海宏存在毆打、辱罵、威脅、騷擾、跟蹤申請人蔡豔的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蔡豔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傷情鑑定“ -(2019)京0115民保令2號

經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新街口派出所委託北京中衡司法鑑定所,對申請人的傷情和申請人母親的傷情進行了傷情鑑定,鑑定結果確認二人均構成輕微傷。公安局依法對被申請人進行了拘留和罰款的處罰。被申請人的暴力行為對申請人、申請人的母親造成了巨大的身體創傷,對孩子更是造成不可磨滅的心理陰影,至今申請人不敢與被申請人接觸。為了保障申請人及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及未來訴訟的順利進行,申請人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特提出如下申請:1.禁止被申請人高志穎對申請人徐慧津子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請人高志穎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徐慧津子及其未成年女兒高某、年邁父親徐彩和母親張棟。

告誡書” - (2017)滬0114民保令6號

2017年1月17日,申請人遭到被申請人辱罵、毆打及捆綁,導致受傷無法上班,嚴重影響到了申請人的正常生活。2017年5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葉城派出所向被申請人開具了家庭暴力告誡書。本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韓某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婦聯求助材料” - (2017)湘0105民保令6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彭英娜稱被申請人符洪斌多次毆打申請人,並向本院提交報警案件登記表、長沙市婦聯來訪登記材料、鑑定文書等證據,申請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申請人彭英娜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保證書 ”- (2016)京0105民保令21號

經本院向周×核實,其表示毆打過國×,但沒有跟蹤過國×,也構不成威脅和騷擾。國×出具了門診病歷、照片、保證書及十八里店派出所出具的說明等,證明其遭受家暴的事實,對於其申請的騷擾、跟蹤事項,其未提供證據。本院經審查認為,國×的申請部分內容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視頻”- (2016)京0105民保令21號

2013年11月,被申請人用拳頭毆打申請人。2015年暑假期間及同年7月份,被申請人又毆打申請人。2016年3月5日,被申請人再次無緣無故到申請人上班的地方毆打申請人,致申請人腦震盪、耳膜穿孔、多處挫傷等,並提供視頻光盤、公安局受案回執、疾病證明書等作為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故請求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被申請人稱:2016年3月5日其有毆打申請人,但沒有騷擾、跟蹤申請人。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請求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

悔過書”- (2016)京0105民保令21號

本院經審查查明,2011年12月12日,被申請人溫某2出具具結悔過書,對動手打申請人表示自責和內疚,並保證以後絕不再毆打申請人。2013年1月29日、2014年9月2日、2015年8月11日,2016年8月26日,申請人均電話報警稱被被申請人毆打。其中,2016年8月26日,申請人在閔行區中心醫院的驗傷結果為頭面部腰部軟組織損傷以及外傷性血尿。經本院詢問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承認在2016年8月26日與申請人存在肢體衝突。本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以及存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其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法院駁回人身保全保護令的案例

“未提供證據證明具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2017)甘1102民保令2號

並未提供趙潤蘭向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予以證明趙潤蘭具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而李亞軍只認可因趙潤蘭經常酒後回家較晚,在2017年3月某天晚上,其和趙潤蘭發生撕扯中劃傷了趙潤蘭,但李亞軍否認毆打了趙潤蘭。綜上,趙潤蘭的申請不符合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

“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僅限於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事項” - (2016)蘇0682民保令1號

本院認為。。。。。。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僅限於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事項。本案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受到被申請人毆打後,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依法給予批評教育處理,且被申請人經勸說表示反省並保證今後不會發生類似行為。故申請人所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不符合上述規定。

“不再具有家庭成員關係,也沒有共同生活” - (2016)渝0103民保令3號

本院認為,。。。。。。本案申請人謝嵐與被申請人沈穎已於2011年離婚,雙方不再具有家庭成員關係,也沒有共同生活,故本院對謝嵐的申請依法予以駁回。

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陳濤,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曾專職於國內頂尖財富管理法律服務團隊,在遺囑、保險、婚姻繼承、民商事糾紛等領域享有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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