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家有纠纷、北博山大厅找老黄”——“黄立会调解室”调解交通纠纷案例实录

博山司法所黄立会调解室连续成功调处五起交通事故纠纷,涉案金额达五十余万元。为今后调处交通事故纠纷积累了经验,受到当事人高度赞誉,社会效果较好。

一、山穷水尽疑无路,多方走访解心结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下午19时24分,当事人黄某某骑二轮摩托车酒后超速驾驶,与借道驾驶尹某某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两人受伤,车辆受损。当事人尹某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责任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尹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应当事人申请,博山司法所专职人民调解员黄立会介入调处:通过全面了解,黄某某经济赔偿能力较差,尹某某家属情绪比较激动,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但老黄没有灰心,经过多方走访,协调双方当事人亲属,反复对其做思想工作,最终以一次性人民币壹拾捌万元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尹某某家属为黄新明出具了刑事谅解书,纠纷得到成功调处。

二、低头不见抬头见,邻里相逢泯恩仇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当事人翟某某骑二轮摩托车不慎将同村居民魏某某刮倒,造成魏某某腿部不同程度受伤。为此翟某某支付受害人住院期间治疗费用六千余元,后因受伤造成误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难以达成共识,在村委协调基础上,申请专职人民调解员黄立会介入调处,经过多方协调,希望双方站在同村邻里的感情基础上能够换位思考,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以人民币壹万元一次性了结纠纷,达成调解协议。

三、交通规则要遵守,责任自负食苦果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早七时当事人刘某开一小型轿车由西向东驾驶至博山酸厂医院附近时将横过马路的九十二岁刘某某撞倒,造成其伤势过重不治身亡。事故双方当事人经观看警方提供事发视频,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应当事人申请,专职人民调解员黄立会介入调处,经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贰拾捌万元,达成调解协议。

四、醉酒驾驶终铸错,害人害己伤感情

二〇一八年十月一日当事人冯某某醉酒驾驶三轮摩托车,将对向行驶且有身孕在身的谢某某及其子郑某某刮倒,致使母子受伤。后经交警责任认定,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为此,冯某某支付受害方两万余元入院治疗费用。后因受伤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等费用未能达成共识,特申请予以调处。根据受害方伤情及当事人经济赔偿能力等情况,对双方展开调解,最终达成以一次性给付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结案。

五、驾驶事故结疙瘩,人道主义解矛盾

二〇一八年十月七日,当事人谢某某与其妻驾驶三轮摩托车途经本村铁路口东侧地边时,因观察失利、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在村民张某某无安全标识的电线杆上,致谢某某之妻从车上摔落受伤入院。谢某某认为其妻从车上摔落受伤与张某某设置的无安全标识的线杆存在因果关系,要求张某某给予适当补偿。张某某不允,双方形成纠纷。其二人所在村人民调解组织与专职人民调解员黄立会共同协调磋商,从人道主义出发,以无过错赔偿原则,协调张某某一次性赔偿伤者人民币五百元了结此案,化解了即将升格的矛盾。

上述五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二〇一八年五月至十一月半年的时间里,其中两起因事故致人死亡案件;两起未通过交警责任认定事故纠纷。五起案件申请调处集中在十月、十一月两个月里,时间紧、任务重,但我们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老黄靠着自己骑行摩托车,奔走在与案件有关的大大小小的村庄里,克服了来自各处的压力,最终全部调解成功,不仅收获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也是对“枫桥经验”的完美实践。通过老黄的不懈努力,博山镇流传着“谁家有纠纷、北博山大厅找老黄”的口头禅,村民们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可又一次达到了高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探求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以“枫桥经验”为指导,找准突破口,努力打造一支村民认可、当事人满意的人民调解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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