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天津企业曾卷入多起“旧车新卖”纠纷“平行进口的奔驰竟是二手车”追踪

涉事天津企业曾卷入多起“旧车新卖”纠纷“平行进口的奔驰竟是二手车”追踪

通过平行进口渠道购买的新车竟然是旧的,浙江金华市的一位车主以欺诈为由,提出了“退一赔三”的请求(按购车价格191万元计,共计索赔人民币778万余元)。涉事企业是否存在故意欺诈,成了该案的一大争议所在。《市场导报》记者日前进一步了解发现,该案中的相关企业此前竟已“现身”于多起“旧车新卖”的纠纷之中。

金华购车人较真旧车新卖

新近的这起案件中,消费者龚先生是于2017年7月与杭州卓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卓茂公司)签约的。两个月后,在接收车辆的同时,他还收到一份由通商开利(天津)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天津通商开利公司)开具的发票。直到2019年7月,他在车内意外发现了一本由加拿大4S店 (汽车银星蒙特利尔有限公司)发行的车辆维修保养手册。上面载明,该车在境外的行车总里程已经达到了9934公里,且在交付前,在加拿大已经有多次使用和维修记录。

2019年11月,龚先生将杭州卓茂公司和天津通商开利公司作为被告,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车主的较真,通商开利公司在应诉时否认存在欺诈行为,并称其仅仅是开具发票的一方。案涉车辆系其接受天津惠航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天津惠航轩公司)之委托而代理进口的。

该案在审理中,滨江法院将天津惠航轩公司追加为第三人。此后,惠航轩公司在向法院邮寄的书面答辩意见中指出,其与通商开利公司有委托进口合作,但涉案车辆并非其委托进口。另外,其与另一被告杭州卓茂公司从来没有业务往来。

对于这起“旧车新卖”的纠纷,滨江法院目前仍在审理之中。

吉安中院:支持车主“退一赔三”主张

不过,引人关注的是,上述两家天津企业并非首次卷入“旧车新卖”的纠纷之中。导报记者(维权QQ/微信:541845077)日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发现了一起发生于江西省的类似案例。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作出了一份民事判决书。该院终审判决:天津惠航轩公司、天津通商开利公司共同返还购车人高先生的购车款77万元;高先生则向上述两家公司返还车辆;两家公司另向高先生支付赔偿款231万元。该判决显然支持了购车人依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的“退一赔三”的请求。

据了解,这起已经了结的纠纷,同样发生于2017年。当年6月,江西省吉安市的高先生向本地的豪汇汽车服务公司(下称吉安市豪汇公司)购买一辆全新奔驰17款加版GLE400平行进口车。豪汇公司此后将车辆与天津通商开利公司开具的发票等材料交付给购车人。2017年12月,该车在奔驰4S店保养时,车主发现车子此前在境外已经进行了五次维修。且截至2017年3月,该车行驶里程为10560公里。

车主多次就此交涉无果后提起了诉讼。该案经一审后,由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吉安中院查明:该车由天津通商开利公司以全新车的标准进口至国内,交付天津惠航轩公司后再以全新车标准进行销售并交付给吉安市豪汇公司,最终交付给购车人。

吉安中院审理认为,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均以新车标准交易,却未将该车在销售前已有五次维修且已行驶万余公里的事实如实告知消费者,故其交易行为属于欺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吉安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购车人“退一赔三”的主张。

长沙中院:必定有企业存在交易欺诈行为

令人吃惊的是,导报记者经查还发现了另一起发生于湖南省长沙市的更早的案例。

2015年12月,湖南省的一位苏先生与长沙三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长沙三达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平行贸易车)》,约定以123.8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台欧规的“揽胜行政”。2016年1月,苏先生收到了交付的车辆。但在此之后,他却发现这是辆旧车。

由此引发诉讼之后,一审法院经查认定,该车于2013年在美国伊利诺亚州进行了销售,到2015年6月已行驶了32453英里。

作为二审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长沙三达公司出售的为二手车,该车的报关和交易过程中,有天津通商开利公司、阿斯特罗(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奥尼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参与。法院指出,普通人通过经销商质保系统或者登陆相应网站,以相关方式均可以查询到案涉车辆的销售、行驶等信息,而作为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三达公司更应具有审查车辆是否符合约定标准的能力,故其对诉争车辆的相关信息理应知悉,且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但三达公司未向消费者告知真实信息。结合其它相关情节,可以证明三达公司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其对消费者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长沙中院另外指出,虽现有证据不能够证明长沙三达公司存在欺诈,但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天津通商开利公司、天津阿斯特罗公司、大连奥尼斯公司等多家企业中必定有一家或多家存在将二手车作为新车出售或隐瞒真实车辆状况的行为,即交易欺诈的行为。而法院在调查该交易行为时,各方当事人均回避此事情。

长沙中院由此指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本案责任承担的主体为长沙三达公司。苏先生可以另行主张侵权之诉,要求存在欺诈行为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长沙中院的二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平行贸易车)》予以解除,长沙三达公司在退还购车款123.8万元的同时,另行支付赔偿款123.8万元。

接二连三地卷入类似的纠纷,涉事的天津企业对此如何看待?《市场导报》记者近日通过相关渠道与这两家企业进行了联系。不过,截至记者发稿前,尚未得到企业方面的回应。对于此事件的进展,导报还将继续关注。

导报记者 陈彤/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