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限速诉讼案中,地方性法规适用要优先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在行政处罚中,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一般情况下常讲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它指的是法律法规在效力上的等级先后顺序,并不仅是适用上的先后顺序。

如果下位法、地方法规和规章与上位法、行政法规等相抵触时,必须适用该规定。但是,当下位的地方法规、规章与上位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时,往往是位阶越低的越优先适用,与行政执法机关和性质在形式层级方面越接近的越先适用。

如,杨某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行政处罚案[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行初字第00078号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2005年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该《办法》第7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8)超速行驶未超过规定时速50%的。

本院认为,《陕西省实施办法》系法律授权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实施性地方法规,其在与上位法不抵触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本案中,被告提供的监控记录照片上显示原告超速比例为12%,属于《陕西省实施办法》第72条第(8)项规定的处罚100元的情形。

故被告对原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违法行为,应优先适用《陕西省实施办法》第7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给予原告200元罚款违反法律优先适用原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交通违法限速诉讼案中,地方性法规适用要优先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该案在法律适用方面,在当下,仍有指导意义,只是,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已经对《陕西省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的实施日期为2014年5月1日。

二是,2005年《陕西省实施办法》第72条的内容已经被修改,现为第94条,但对于超速20%以下的,仍规定处罚100元。

第九十四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一百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明确:行政法规为了贯彻执行法律,地方性法规为了贯彻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就同一问题作出更具体、更详细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

四是,国家交通运输部2020年6月发布的《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在提高调整公路的相关限速标准的同时,将2013年12月25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455号)中的有关内容纳入了标准。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一)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三)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交通违法限速诉讼案中,地方性法规适用要优先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五是,关于超速问题,对于校车和专业类客运车辆,因为《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作出了补充规定,公安部于2015年发布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中另有规定,在现实中需要特别注意。

该标准第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规定时速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90公里以上;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60公里以上的;

(三)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或者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掉头、转弯、下陡坡,以及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四)通过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急弯等事故易发路段,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六是,《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七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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