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權責任編(1169-1173)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侵權、幫助侵權】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解讀:本條是複雜的共同侵權行為。第一款是成年人,依情況來劃分責任。第二款:1.教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教唆人單方承擔全部責任;2.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有過錯,雙方責任;3.教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監護人有過錯,雙方責任;4.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監護人有過錯,雙方責任。5.責任分擔問題。教唆、幫助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在自己過錯的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共同危險行為】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解讀:1.二人以上;2.每個人都有實施行為性質相同;3.其中一人或數人的行為造成損害;4.不知是誰所為。5.承擔責任份額相同。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分別侵權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解讀:本條是一個疊加的分別侵權行為。1.每一個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2.每一個人的行為是損害的全部原因,100%+100%=100%;3.承擔連帶責任後,最終是均分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分別侵權承擔按份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解讀:與疊加的分別侵權行為的區別在於,每一個行為人的行為加在一起才能有損害的結果,50%+50%=100%。每一個人的行為都是單獨實施的,造成同一被侵權人同一損害結果,當然按每一個過錯所佔損害的比例大小按份負擔。

另:100%+50%=100%為半疊加分別侵權行為。結果承擔採用部分連帶責任,部分按份責任來界定。(參照環境保護法)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過失相抵】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

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解讀:本條是“與有過失”情況下過失相抵原則,其實是一個賠償規則。雙方過錯加在一起造成一個損害結果。關鍵是怎麼抵?從兩方面界定:1.雙方過錯大小比例(主觀內容);2.原因力大小比例(客觀)。

通常侵權人承擔主要責任(70%)、侵權人承擔一半責任(50%)、侵權人承擔次要責任(30%)。過失相抵不用當事人主張,法官可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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