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買房子的時候遇到過中介嗎?你對中介有什麼看法?

柳先森ai房產


您好,現在買二手房的客戶絕大多數都是通過中介買房,中介公司也越來越多,買房是大事,所以買房一定要通過中介,千萬不要脫離中介,中介的作用不可忽視,否則,會得不償失的,心裡才踏實,中介也是服務行業,為買房提供更好的購房服務體驗,同時也要為客戶提供最佳購的購房方案,這也是中介的職責所在,中介也是靠辛苦賺錢的,每個行業都不容易,千萬不要誤解,當今社會如果沒有中介的存在,那麼房地產市場會非常混亂,房產亂象將無處不在,最終吃虧的還是購房者。



醉清風聊房產


怎麼說呢,雖然明知道中介肯定是要掙錢的,但是現在是環境下也許依靠中介買房是最好選擇,只要你能看清中介的套路即可。

首先,通過資質可靠的中介平臺來進行二手房交易的話至少會讓人比較放心,一般出現騙錢或者一房二賣的可能性比較小,自己資金的安全性是有保障的。並且正規中介很在乎自己平臺的名譽,很注意服務質量,出具的法律文書也規範,對於是否是陰宅這些問題為了避免糾紛一般會主動告知,因此整體交易風險會降低,可靠性會增高。但也不排除個別中介行為不合規範,但畢竟是個例。

其次,買房之前必定要看房,而通過中介看房可能是最便捷的方式。可能你自己聯繫房東的話一天能看一套房就算很快了,想看不同的房子就要聯繫不同的戶主,可是戶主不一定在本地,聯繫了也不一定能看成房子。而通過中介就不存在這個問題。中介手上都維護這大量的房源,他們有鑰匙,當你需要看房的時候他們就能帶你實地去參觀,並詳細幫你介紹房子的情況。一幫當咱們沒有打定主意買哪裡的房子的時候中介只會在每個小區挑幾個典型的戶型,而且是暫時空置的房子帶你參觀。這樣既能讓咱們很快的瞭解小區內的不同戶型,又會盡量減小對房主或者租戶的影響。

不過個人感覺通過中介買房的話心裡應該明白一件事,就是不管房主怎麼想,中介可能並不希望房價太低。很多人說有時候中介在抬高房價,雖然不知道是真是假,但至少中介給出一個報價後一般只能承諾10萬左右的降價。而如果你想更多的降價的時候肯定要跟房主直接溝通的,房主著急賣房必然會降價,但作為中介他必須保持中立,既不能替房主決定一定要高價賣,也不能幫買房者使勁殺價。

因此,對於中介,我們把他當做信息服務的提供商和交易的牽線人即可。最終的決定還是買方與賣方直接溝通的結果。沒必要對中介懷有戒心或者敵意,畢竟人家的角色僅僅是交易平臺的提供商,只要遵守職業操守,都會很中立的僅僅提供雙方必要的信息以促進交易。


天淵雜記


問題:你在買房子的時候遇到過中介嗎?你對中介有什麼看法?

您好,我是武漢黃俊律師。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我是律師,從法律角度談下房屋中介的問題。

現在買房,基本都需要依靠房屋中介提供房源信息,買房人在前期諮詢的時候,房屋中介都會表示“所有房源真實可靠”。

如果被騙,房屋中介就會說“中介只提供房源信息,不承擔交易風險。”

真的是這樣的嗎?

先看一個真實的案例:

一、案例

李某經房屋中介介紹,向周某購買了一套房產,總價118萬元,定金20萬元。

三方約定,李某將定金20萬元交給房屋中介代為保管,周某將房屋產權證書等文件證明交由房屋中介保管後,周某可以找房屋中介提取20萬元定金。

隨後,李某向房屋中介支付了定金20萬元。周某向李某、房屋中介出具一份公證書,公證內容是房屋所有權人委託周某代為辦理房屋交易的相關事宜。房屋中介便把20萬元支付給周某。

後來,李某發現周某提供的公證書是偽造的,懷疑對方有欺詐行為,報警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破案後,周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並被責令退賠犯罪所得。

原來,李某所購房屋是周某和其他人按份共有的,周某僅佔六分之一份額,周某給李某的公證書是偽造的。

李某將房屋中介告上法院,要求房屋中介賠償20萬元定金。

二、法院觀點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房屋中介存在以下過錯:

1.偽造的公證書中記載的房屋產權人的出生日期與身份證號碼記載不一致,不需要專業知識即可判斷有問題。

2.房屋中介沒有向公證處核實公證書真偽。

3.房屋中介經辦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具備經紀人資格,沒有認真核查房屋已被出賣的情況,未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定金保管義務。

鑑於李某也存在過錯,最終法院判決:

房屋中介在10萬元的範圍內,就周某刑事退賠不足部分,對李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三、結論

這個案例對我們有如下啟示:

1.房屋中介的義務是什麼?

房屋中介在促成房屋交易時,不僅僅只是提供房源信息,作為專業的中介機構,還應當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必須審查核實:房屋交易雙方的主體身份、權屬關係、信用資信等證明材料的真實性。

2.房屋中介沒有盡到義務要賠償。

房屋中介沒有盡到基本的注意義務,沒發現賣房人提供的材料存在重大瑕疵和缺陷,給買房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您有其他觀點,也歡迎留言討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