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莫逸思
性别:女
地址(户籍地/常驻地):江门市蓬江区
案情介绍:原告周国威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陪妳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江陪妳公司)、莫逸思合同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703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陪妳餐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国威支付回购款30375元及逾期滞纳金(逾期滞纳金以回购款3037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1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莫逸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莫逸思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立案时间:2020年6月11日
执行案号:(2020)粤0703执4335号
执行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江门市蓬江区陪妳餐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国威支付回购款30375元及逾期滞纳金(逾期滞纳金以回购款3037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1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莫逸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无
联系举报电话:0750-3087322 陈法官
姓名:陈晓彤
性别:男
地址(户籍地/常驻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案情介绍:原告戴芳君诉被告陈晓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703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
被告陈晓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清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欠款2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戴芳君。判决书生效后,陈晓彤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立案时间:2020年5月8日
执行案号: (2020)粤0703执3472号
执行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晓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清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欠款2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戴芳君。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无
联系举报电话:0750-3087071
姓名:杜红玉
性别:女
地址(户籍地/常驻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案情介绍:原告汤月清、梁迪伟与被告广东慧信环保有限公司、杜红玉、谭铭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中法民二终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
广东慧信环保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191635.59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谭铭卓、杜红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立案时间:2016年3月23日
执行案号:(2016)粤0703执880号
执行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慧信环保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191635.59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谭铭卓、杜红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部分履行。
联系举报电话:0750-3087166、3087373
姓名:陈梓健
性别:男
地址(户籍地/常驻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案情介绍:原告林柏宇诉被告陈梓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703民初814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
一、截至2019年10月15日,被告陈梓健确认尚欠原告林柏宇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37520元,合共97520元;
二、上述款项,原告林柏宇同意免收部分利息,被告陈梓健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合共90000元;
三、被告陈梓健自2019年12月1日起,每月1日前向原告林柏宇偿还当期款项3000元,于2022年5月1日前清偿完毕,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四、如被告陈梓健有任一期未按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款项,原告林柏宇有权按原诉讼请求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判决书生效后,陈梓健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立案时间:2020年03月05日
执行案号:(2020)粤0703执1700号
执行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截至2019年10月15日,被告陈梓健确认尚欠原告林柏宇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37520元,合共97520元;
二、上述款项,原告林柏宇同意免收部分利息,被告陈梓健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合共90000元;
三、被告陈梓健自2019年12月1日起,每月1日前向原告林柏宇偿还当期款项3000元,于2022年5月1日前清偿完毕,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四、如被告陈梓健有任一期未按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款项,原告林柏宇有权按原诉讼请求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无
联系举报电话:0750-3087151
姓名:黄智
性别:男
地址(户籍地/常驻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案情介绍:原告杜维云诉被告黄智、谢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70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
一、被告黄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维云偿还借款本金69487元。
二、被告谢文丽对上述债务中的3万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判决书生效后,黄智、谢文丽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立案时间:2020年7月16日
执行案号:(2020)粤0703执5065号
执行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黄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维云偿还借款本金69487元。
二、被告谢文丽对上述债务中的3万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无
联系举报电话:0750-3087209、3087271、3087040
姓名: 简国勤
性别:男
地址(户籍地/常驻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案情介绍:原告简学祥诉被告简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703民初385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8100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书生效后,简国勤未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立案时间:2019年10月23日
执行案号:(2019)粤0703执6364号
执行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81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无
联系举报电话:0750-3087352
姓名:雷中岳
性别:男
地址(户籍地/常驻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案情介绍:原告陈秀芬诉被告雷中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730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
被告雷中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49500元给原告陈秀芬。判决书生效后,雷中岳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立案时间:2020年5月13日
执行案号:(2020)粤0703执3692号
执行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雷中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49500元给原告陈秀芬。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无
联系举报电话:0750-3087209、3087271、3087040
姓名:李务琼
性别:女
地址(户籍地/常驻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案情介绍:原告冯汉伟诉被告李务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703民初947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
一、被告李务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房款245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欠款额245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冯汉伟;
二、被告李务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305000元给原告冯汉伟;
三、被告李务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代收租金115000元给原告冯汉伟。判决书生效后,周友爱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立案时间:2020年4月9日
执行案号:(2020)粤0703执2676号
执行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务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房款245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欠款额245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冯汉伟;
二、被告李务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305000元给原告冯汉伟;
三、被告李务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代收租金115000元给原告冯汉伟。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无
联系举报电话:0750-3087071
姓名:李艳云
性别:女
地址(户籍地/常驻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案情介绍: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诉被告李艳云、蓬江区地中海西餐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703民初719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
被告李艳云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还借款本金512719.98元,利息286347.33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之后的利息及罚息从2018年9月15日起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
立案时间:2020年1月6日
执行案号:(2020)粤0703执231号
执行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李艳云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还借款本金512719.98元,利息286347.33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之后的利息及罚息从2018年9月15日起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无
联系举报电话:0750-3087160
姓名: 梁华盛
性别:男
地址(户籍地/常驻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案情介绍:原告严家伟与被告梁华盛、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703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
梁华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4423.33元及利息。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立案时间:2020年2月13日
执行案号:(2020)粤0703执1036号
执行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梁华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4423.33元及利息。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无。
联系举报电话:0750-3087166、3087373
姓名:梁信华
性别:男
地址(户籍地/常驻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案情介绍:原告程少梅诉被告梁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 民事判决书。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2300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书生效后,梁信华未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立案时间:2020年1月10日
执行案号:(2020)粤0703执474号
执行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23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无
联系举报电话:0750-3087352
姓名:林健栋
性别:男
地址(户籍地/常驻地):江门市蓬江区
案情介绍:原告王平诉被告林健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703民初734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
被告林健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平返还工程款9300元。判决书生效后,林健栋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立案时间:2020年3月3日
执行案号:(2020)粤0703执1551号
执行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林健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平返还工程款93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无
联系举报电话:0750-3087322 陈法官
姓名:林顺斌
性别:男
地址(户籍地/常驻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案情介绍:原告刘年福诉被告林顺斌、肖庚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703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
一、被告林顺斌确认截至2020年3月26日尚欠原告刘年福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25500元,合计100500元;
二、原告刘年福同意被告林顺斌从2020年4月起至2020年12月止共分9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100500元,前八期每期定于每月1日向原告偿还款项11167元,第九期定于2020年12月1日前偿还11164元。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林顺斌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
三、原告刘年福同意被告林顺斌于2020年12月1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3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尚欠本金清偿之日止);
四、若被告林顺斌不按时履行上述任一项协议的,原告刘年福有权一次性就尚欠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被告肖庚辉同意为被告林顺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林顺斌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的情况,原告刘年福可直接要求肖庚辉清偿所欠款项及利息;
立案时间:2020年7月17日
执行案号:(2020)粤0703执5091号
执行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林顺斌、肖庚辉应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75000元及其利息,支付执行费用。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无
联系举报电话:0750-3087209、3087271、3087040
姓名:骆超源
性别:男
地址(户籍地/常驻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案情介绍: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诉被告骆超源信用卡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
一、被告骆超源、陈艳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卡号5164644484490020透支本金337452.11元及利息、滞纳金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二、被告骆超源、陈艳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卡号5149584410446367透支本金20437.41元及利息、滞纳金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三、被告骆超源、陈艳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卡号6259074477584502透支本金48812.83元及利息、滞纳金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立案时间:2019年8月22日
执行案号:(2019)粤0703执5410号
执行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骆超源、陈艳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卡号5164644484490020透支本金337452.11元及利息、滞纳金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二、被告骆超源、陈艳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卡号5149584410446367透支本金20437.41元及利息、滞纳金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三、被告骆超源、陈艳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卡号6259074477584502透支本金48812.83元及利息、滞纳金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无
联系举报电话:0750-3087160
姓名:邱高银
性别:男
地址(户籍地/常驻地):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案情介绍:原告刘云忠、韦井艳、黄跃光诉被告蓬江区百鹤居照明电器加工场、邱高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蓬江劳人仲字[2019] 1806、1807、1810号仲裁调解书。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款1170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蓬江区百鹤居照明电器加工场、邱高银未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立案时间:2020年1月2日
执行案号:(2020)粤0703执368号
执行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款11700元及相应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无
联系举报电话:0750-3087352
姓名:谭铭卓
性别:男
地址(户籍地/常驻地):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案情介绍:原告汤月清、梁迪伟与被告广东慧信环保有限公司、杜红玉、谭铭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中法民二终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
广东慧信环保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191635.59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谭铭卓、杜红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立案时间:2016年3月23日
执行案号:(2016)粤0703执880号
执行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慧信环保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191635.59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谭铭卓、杜红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部分履行。
联系举报电话:0750-3087166、3087373
姓名:吴柏亮
性别:男
地址(户籍地/常驻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
案情介绍: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华盛农业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吴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703民初923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
被告吴柏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华盛农业专业合作社货款40467.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12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判决书生效后,吴柏亮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立案时间:2020年1月13日
执行案号:(2020)粤0703执479号
执行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吴柏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华盛农业专业合作社货款40467.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12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无
联系举报电话:0750-3087322 陈法官
姓名:肖庚辉
性别:男
地址(户籍地/常驻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案情介绍:原告刘年福诉被告林顺斌、肖庚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703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
一、被告林顺斌确认截至2020年3月26日尚欠原告刘年福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25500元,合计100500元;
二、原告刘年福同意被告林顺斌从2020年4月起至2020年12月止共分9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100500元,前八期每期定于每月1日向原告偿还款项11167元,第九期定于2020年12月1日前偿还11164元。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林顺斌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
三、原告刘年福同意被告林顺斌于2020年12月1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3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尚欠本金清偿之日止);
四、若被告林顺斌不按时履行上述任一项协议的,原告刘年福有权一次性就尚欠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被告肖庚辉同意为被告林顺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林顺斌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的情况,原告刘年福可直接要求肖庚辉清偿所欠款项及利息;
六、本案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保全费920元,两项合计2075元,已由原告预交;上述款项2075元,由被告林顺斌承担,定于2020年3月30日前向原告刘年福支付。
立案时间:2020年7月17日
执行案号:(2020)粤0703执5091号
执行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林顺斌、肖庚辉应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75000元及其利息,支付执行费用。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无
联系举报电话:0750-3087209、3087271、3087040
姓名:谢文丽
性别:女
地址(户籍地/常驻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案情介绍:原告杜维云诉被告黄智、谢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70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
一、被告黄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维云偿还借款本金69487元。
二、被告谢文丽对上述债务中的3万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判决书生效后,黄智、谢文丽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立案时间:2020年7月16日
执行案号:(2020)粤0703执5065号
执行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黄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维云偿还借款本金69487元。
二、被告谢文丽对上述债务中的3万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无
联系举报电话:0750-3087209、3087271、3087040
姓名:徐永祥
性别:男
地址(户籍地/常驻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案情介绍:原告阮丽萍诉被告徐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520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
被告徐永祥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阮丽萍偿还借款33600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9月4日利息为3595.2元,从2016年9月5日起,以本金33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判决书生效后,徐永祥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立案时间:2020年4月7日
执行案号:(2020)粤0703执恢52号
执行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徐永祥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阮丽萍偿还借款33600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9月4日利息为3595.2元,从2016年9月5日起,以本金33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无
联系举报电话:0750-3087071
姓名:张锦华
性别:男
地址(户籍地/常驻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案情介绍:原告陈烨诉被告张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7民再1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
被告张锦华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342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实际欠款额为本金,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给陈烨。
立案时间:2020年1月7日
执行案号:(2020)粤0703执214号
执行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锦华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342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实际欠款额为本金,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给陈烨。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无
联系举报电话:0750-3087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