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後上訴被檢查院抗訴重判,會高過一審量刑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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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刑法規定的每一種罪行都是由量刑標準的,你提出的這個問題無論涉案當事人犯了哪一種罪行,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上訴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上訴是不會被加刑的,再說了被告人在上訴期間檢察機關是不能進行抗訴的,只有上訴二審裁定書下來後,檢察機關對二審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抗訴,但是檢察院提出的刑事抗訴法院也不一定會採納的,能讓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理由只有兩種,一種是應該判有罪的卻被法院判無罪,二種是應該刑期判十年法院卻判五年或者六七年的,只有這樣的結果檢察院才會提起抗訴的,抗訴不是重判被告人,而且被告人所犯罪行應該在該罪行量刑標準的最高刑、法院卻給判了底刑或者取中判決,只有這種情況下檢察院才會向法院提起刑事抗訴的,但有的時候即便檢察院提起了刑事抗訴,法院也不會採納檢察院抗訴建議的,我這樣回答不知你明白沒有,總之抗訴不抗訴都不會超過該罪行量刑標準的最高刑期,比如刑法三至十年的量刑標準,法院只判了五年或者低於五年,檢察院認為量刑太低就要抗訴了,哪怕抗訴也不能超過十年刑期的,只是在量刑標準的刑期範圍內浮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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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檢察院抗訴請求重判,是極有可能會高於一審的量刑,至於是否會重判,那就必須視案情嚴重程度而定了。

上訴不加刑原則

一般情況下,上訴都是由一審被告人提出的,為了防止司法人員濫用自由裁量權,也為了解除上訴人的後顧之憂,刑訴法規定了上訴不加刑的原則。

所謂不加刑原則,不單指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期,其範圍非常廣,包括刑種、刑期,也包括刑期的執行方式,比如不得將緩刑變更為實刑。

上訴不加刑的例外

是指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也包括自訴人提出的上訴,這兩種情形都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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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不加刑有例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也就是說,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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