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特別強調了在農村土地承包中,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
(1)婦女在承包中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發包方有法律規定的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行為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出嫁女和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出嫁女的承包地問題做了專門的規定,分兩種情況:
一是在承包期限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說,出嫁女出嫁到了新的村集體,並且在新的村集體已經取得了承包地,則說明其已經成為新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脫離原集體經濟組織,那麼就不應再享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地的權利,因此發包方可以收回原承包地。
二是在承包期限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這是為了避免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相互扯皮的現象,從而保護婦女的權益。
該法對離婚或者喪偶的婦女的承包地問題做了如下規定:
一是如果婦女在離婚或者喪偶後,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二是如果婦女在離婚或者喪偶後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