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公司内部财务监督行为?——《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是规范公司内部财务监督行为的规章制度。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如何规范公司内部财务监督行为?——《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041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__________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____年____月____日(__)财字第__号)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财务控制工作,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同经济改革相结合,为经济改革服务。公司设立的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通过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监督履行财务责任性,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改革健康发展。

第三条 遵照审计法规,审计机构在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四条 公司审计机构和人员本着首先维护国家利益,同时维护公司合法经济权益的原则,公允地证实公司财务责任履行情况。

第五条 公司的审计业务受总公司审计室领导,同时受地方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公司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公司财务、运销、物资、劳资、计划等经营管理部门及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财经制度的情况,以促进各部门、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纪,依法经营。

第七条 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着重监督检查公司内所属部门和单位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明确划分权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购、产、销、账、钱、物分管的原则;

(二)每笔业务(产、销、购、验收、储运),不能由一个人(部门)单独包办到底,必须由两个部门以上的人员处理的原则;

(三)所有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顺序控制使用,领用空白凭证必须办理签证手续并于核对;

(四)所有实物财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维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财物安全;

(五)所有业务处理必须程序化、制度化;

(六)实行公司内部稽核制度;

(七)建立一套适合于公司生产特点的成本会计制度;

(八)任用人员必须经过慎重挑选、训练,任用品德不良人员容易发生舞弊,任用业务不熟练人员容易发生错误;

(九)审计人员调动或轮训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作出交接记录,签证备查,实行监交制度;

(十)根据厂内经济责任制,作出衡量、考核成绩和效果的标准。

第八条 参与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的制订,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年度财务、成本决策进行审计,审计终结后签字盖章,写出审计报告。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总公司规定的审计制度、专业核算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经济活动、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收支、财务处理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对公司内所属单位的经济改革方案、承包方案的经济效益及其相关的分配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对公司横向经济联系的项目和公司内所属单位的集体经济及合作联营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对侵占国家资财、行贿受贿、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投机倒把等重大经济案件以及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案审计。

第十三条 参加本公司研究经营方针和改进经营管理工作的会议,参与研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如何规范公司内部财务监督行为?——《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接受并承办公司领导、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

第十五条 向公司领导和总公司审计室编报工作计划,报送情况;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有关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

第十六条 参加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认真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十七条 责成被审单位查处和纠正一切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制止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限期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情节和性质严重者应追究经济责任,给予经济制裁,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并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 对拖延、推诿、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提请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并追究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通报批评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案件和人员,表扬经营有方、成绩卓著和遵纪守法的公司内部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各部门各单位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须抄送公司审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有权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或报告公司重大事项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室是董事长直接领导下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如劳动服务公司)审计机构的设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有专人负责审计工作。公司审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由人事部门配备审计人员,在实行聘任制的条件下,可按编制聘任审计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要选配或聘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具有 审计专业、财务专业和管理知识且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其中应有适当数量的会计师、经济师和工程师等业务骨干。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审计室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前征得总公司审计室同意。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六条 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邀请计划、财务、技术、劳资等部门的有关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特邀人员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审计法规,做到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廉洁牟公,不徇私情;忠于职贲,严守机密。

第二十八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 本规定公司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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