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必看!瀘州酒企維護知識產權要注意這5類問題 法院建議儘量用好事前預防手段

4月22日,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2019年知識產權審判情況進行總結髮布:2019年,全市兩級法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147件,其中酒類案件相較其他行業多,共計56件,佔所有知識產權案件近4成,同比上升(2018年43件)30.23%。

涉酒知識產權案件中,民事案件31件,主要由瀘州市知名酒業企業、小巨人企業提起訴訟,其中調解結案20件,判決結案11件,已結案件平均審理時限90.8天。單案最高判決賠償280萬元。

在其他25件涉酒類刑事案件中,假冒註冊商標罪21件,佔比84%,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3件,佔比12%,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1件,佔比4%。

問題

存在維權方式單一、溝通不及時不到位、經常性訴訟準備不足、部分法律適用爭議較大、侵權人侵權方式更趨複雜5類典型現象

瀘州中院知識產權庭庭長李傑表示,涉酒知產案件審理過程中,還存在維權方式單一、溝通不及時不到位、經常性訴訟準備不足、部分法律適用爭議較大、侵權人侵權方式更趨複雜等典型現象。

企業知識產權維權選擇比較單一。個別企業對事前風險防範做得不夠到位,容易疲於應付,除事前風險防範外,事後維權可以向公安舉報、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但個別酒業企業維權中,比較注重刑事打擊,而刑事案件辦案週期長、證據要求嚴、定罪標準高,維權難度也最大,對其他維權方式的運用力度還稍顯不足。

溝通不及時不到位的現象依然存在。對民事維權,酒企主要委託外聘律師事務所進行,但外聘律師事務所與企業之間的溝通不足,對酒企的產品體系、知識產權體系不熟悉。在刑事打擊方面,依然還存在溝通不及時、不到位的現象,一是要素化刑事審判工作開展力度不夠,不利於規範證據形式及提高證據標準;二是內外協調方面,與公安、檢察、行政執法部門在溝通協調或者信息共享方面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法律適用難題還有待進一步化解。審判實踐中由於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不夠明確,政策規定不宜把握,理論和實踐不一致等原因,權利衝突下侵犯商標權犯罪的認定、假冒註冊商標數量的認定、主刑從輕處罰時罰金刑能否減輕處罰、假冒註冊商標罪中“使用”的認定、“基本相同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認定問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中“明知”的認定、“未銷售貨值”的認定等問題在立法或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前,各方的不同認識將可能長期存在。

企業訴訟準備充分程度仍有提升空間。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一些比較基礎的問題企業沒準備或不夠充分細緻,一是在訴訟請求列明上,出現前後訴訟請求交叉、重疊的現象、在開庭時臨時變更訴訟請求的現象,影響訴訟效率;二是在取證程序上存在較為明顯的瑕疵,比如存在公證申請人與權利人的關係在公證書中未顯示、公證購買過程時間過長、明顯誘導性購買等情形,導致公證書能否採信往往爭議較大;三是證明標準上舉證不充分,個別案件中權利人對自己產品包裝系“特有包裝”、產品系“一定影響力的商品”未舉證或證據嚴重不足,對是否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產生影響;四是在個別行政處罰後權利人再提起民事訴訟的案件中,權利人往往以行政處罰決定書作為核心證據,但在處罰決定書載明的侵權事實外,是否還存在其他侵權行為基本未舉證,對賠償金額的認定有一定的影響。

侵權人規避法律責任的方法更趨複雜。除傳統的跨區侵權、異化模仿、權利對抗、合作式侵權等情形外,在規避責任的方式上,侵權產品生產者與銷售者、生產者與生產者之間串通轉移責任的現象顯現。部分案件中,被控侵權產品包裝上顯示有兩個企業的名稱。其中一企業主張自己名稱、生產標識等系被盜用,並對包裝上顯名的另一企業提起侵害企業名稱權(商號)訴訟,可能導致權利人提起的侵害商標權訴訟中止審理,拖延訴訟時間。同時,在侵害企業名稱權(商號)訴訟中,被告對原告主張的企業名稱系被冒用的事實認可,企圖通過法院的判決免除責任。

建議

企業可委託專業力量長期關注國家商標總局公告信息 有效規避後期糾紛

根據案件審理中發現的現象,瀘州中院對酒企提出建議:

建議加強維權方式的靈活性。儘量用好事前預防手段,行政處罰、刑事打擊、民事訴訟均是可利用的事後維權方式,但程序複雜、消耗精力,且結果並不能保證非常滿意,建議企業委託專業力量長期關注國家商標總局公告信息,對還在申請階段的可能導致混淆的商標及時提出異議,有效規避後期糾紛;在行政、刑事、民事三種方式中,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適當並行,在客觀上可能產生不同認識的情況下,儘量做好可行性研究,並邀請實務專家進行充分論證。

建議加強維權案件的系統總結。以法院訴訟案件為基礎,分析涉酒案件中存在的普遍問題,進行類型劃分、專業細分,就專門問題進行專門研究,尋找針對性強、實效性好的個性化系統解決方案。進一步加強外聘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加強類型化案件日常訴訟要素準備,從明確訴訟主體、固定訴訟請求、確定賠償金額、完善證據標準、加強合法抗辯、法律依據選擇等各個方面進行細化。

積極融入司法行政宣學研活動。積極參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行業協會、專家學者等組織開展的法制宣傳、法律培訓、司法調研等,拓展更加便捷、暢通的接觸司法實踐的機會,跟進了解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審判執行、行政執法工作中的工作思路、關注重點,積極跟進審判實踐、理論研究中的前瞻性、疑難性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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