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分管城建干事收受18人贿赂款39万余元获刑

正义网黄冈4月27日电(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程珊)4月22日,由湖北省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河镇政府原正科级干事詹某涉嫌受贿一案宣判,蕲春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检方指控,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詹某利用主管、分管和负责该县刘河镇国土、城建、城管、异地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环卫工作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18人钱财共计390790元。

  据悉,在詹某非法收受的钱财中,最大的一笔为15万元。2018年5月,陈某(另案处理)为了承包刘河镇某五保安置点的项目工程寻求詹某帮助,到詹某家中送白酒和香烟。同年8月,陈某以非法手段取得该五保安置点的实际承包权。工程施工过程中,詹某经常到工地检查,对陈某提出诸多严格要求,称达不到要求就要罚款,并表示配套工程不让陈某做。为了与詹某搞好关系取得关照,承接配套工程,陈某于2019年春节的一天晚上,到詹某家中送给其现金5万元,詹某收下。为请求詹某帮助及时拨付工程款,2019年3月的一天,陈某又送给詹某5万元。

  2018年11月,蕲春县粮食局拟将刘河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东风粮站的土地和建筑资产予以转让。陈某得知后,邀请詹某一起参与购得东风粮站资产共同开发。因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复规定该资产只能转让给村委会集体,詹某带陈某找到龚坳村村民胡某,商谈陈某与胡某合伙,由胡某以村集体名义购地,胡某同意。龚坳村村委会村干也同意由胡某个人出资以村集体名义购地,村集体向胡某收取管理费。后陈某退出合伙,胡某愿意个人出资85万元购地,由陈某负责协调关系。在詹某的斡旋下,粮食局同意以61万元的价格转让。后胡某支付61万元以龚坳村名义取得该地段国有资产,胡某另附给陈某24万元“协调关系费用”。2019年4月的一天,陈某送给詹某现金5万元,詹某收下。

  除了受贿,詹某还向服务对象索取贿赂款。2017年,国家实行精准扶贫户进城安置购房补贴政策,对精准扶贫户进城购房的,可享受政府补贴。湖北某置业公司在刘河镇建设开发的小区属于安置房范围。2018年6月,詹某介绍一户精准扶贫在该小区成功签订购房合同,同年12月,该置业公司销售经理陈某找詹某申报该户的补贴款20万元,詹某向陈某索要2万元费用,经公司同意后,从公司账户转账2万元至詹某个人银行账户。为取得詹某对小区工程关照,陈某还送给詹某高档烟酒。

  2019年10月10日,詹某涉嫌受贿一案由蕲春县监委移送该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6日,该院对该案提起公诉。

  2020年,3月25日,詹某涉嫌受贿一案采取远程庭审方式开庭审理,法官、公诉人、辩护人与羁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通过远程视频在线庭审。公诉人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对被告人宣读了起诉书。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詹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针对被告人涉及的18起受贿事实进行了严密质证,并就被告人提出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进行辩论。被告人詹某在最后陈述环节表示对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深刻反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蕲春县法院综合被告人受贿、索贿的犯罪事实及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