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出口退貨辦理指引

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出口退貨辦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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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展閱讀:海關總署全面推廣跨境電商出口商品退貨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貿易便利化,幫助企業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推動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業務健康快速發展,海關總署於3月27日發佈了《關於全面推廣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商品退貨監管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並專門發佈了配套監管方案,為跨境電商出口進一步釋放了政策紅利。

(一)業務模式全覆蓋

允許在全國海關範圍內對跨境電商零售出口(9610出口)、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出口(1210出口,包括“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包裹零售出口”和“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出口海外倉零售”兩種形式)、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0110出口)三種模式的跨境電商商品開展退貨監管。

(二)退貨商品的管理要求

對國家禁止進境貨物、物品不予辦理退貨手續。跨境電商退貨商品的檢驗檢疫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三)退貨商品範圍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申報清單》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

這裡明確指出,部分商品也可以退貨哦。

(四)退貨時間要求

退貨商品可單獨運回也可批量運回,退貨商品應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退運進境。

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出口退貨辦理指引

(五)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包裹零售出口退貨流程介紹

01《退貨單》申報

企業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向海關申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退貨單》(簡稱“《退貨單》”),退貨申請的商品種類、數量等不得超出原出口清單的商品種類和數量範圍,電商企業、平臺企業須與原出口清單一致。

02進境到貨管理

在《退貨單》放行前,跨境電商退貨商品應存放在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退貨商品理貨區、待放行區。監管作業場所運營人按規定進行盤點,並向海關發送到貨信息。

03查驗管理

海關通過機檢、人工查驗加強對退回商品的監管,可利用商品的標識和企業數據庫抽查等方式核對貨物相關信息。查驗在特殊區域外監管作業場所進行的,查驗無誤後退貨商品應按現行規定返回原特殊區域,同時採取措施加強途中監管。

04賬冊核增

區內企業彙總已放行的《退貨單》,向海關申報核注清單。核注清單審核通過後,對應的原特殊區域的跨境電商出口底帳相應核增。

05退運至境內區外

以《退貨單》方式從境外原狀退回特殊區域的退貨商品,需辦理出區進口至境內區外的,原國內出口企業應在原出口進區報關單放行之日起1年內,以退運貨物(4561)監管方式向主管海關申報進口報關單,在報關單備註欄首位填寫原出口報關單號,並提交不涉及退稅或未退稅、退稅已補稅等相關證明材料。經海關審核同意後准予不徵稅復進口至境內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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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出口海外倉零售退貨流程介紹

1、退貨申報管理

退貨商品由境外退運至原特殊區域時,區內企業向海關申報保稅核注清單,根據保稅核注清單數據歸併生成進口報關單/進境備案清單,並在報關單/備案清單錄入界面“業務事項”選項中勾選“跨境電商海外倉”選項,監管代碼為退運貨物(4561),在備註欄首位填寫區內原出口報關單號/出境備案清單號。

2、查驗管理

對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出口海外倉零售的退貨商品,海關按照布控指令進行查驗,並重點驗核其是否為原出口商品復運進境。對出口海外倉商品及其退貨,優先查驗。

3、賬冊核增

退貨商品對應的進口報關單/進境備案清單審核放行後,對應特殊區域的原海外倉出口底帳相應核增。

4、退運至境內區外

從境外海外倉原狀退回特殊區域的退貨商品,因品質或規格等原因需出區進口至境內區外的,原國內出口企業應在原出口進區報關單放行之日起1年內以退運貨物(4561)監管方式向主管海關申報進口報關單,在報關單備註欄首位填寫原出口報關單號,並提交不涉及退稅或未退稅、退稅已補稅等相關證明材料。經海關審核同意後准予不徵稅復進口至境內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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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海外倉現存貨物的退貨需求

對於目前海外倉內屬於通過特殊區域出口、仍在退貨時限內的跨境電商貨物,如有因消費者正常退貨或滯銷等產生的退貨需求,可參照上述要求以退運貨物(4561)退運進境入區,在進口報關單/進境備案清單備註欄首位填寫“KJHW”,同時在報關單備註欄填寫原出口報關單/出境備案清單號。

來源:海關發佈、12360海關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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