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高手”炒股 炒亏谁买单?院判双方各承担损失50%

托“高手”炒股 炒亏谁买单? 院判双方各承担损失50%

  股市“小白”阿奇(化名)在佛山顺德认识了炒股“高手”曹总,阿奇将自己的股票账号和密码交给对方,约定如有盈利双方平分,如果亏损由曹总承担。一年后账户亏损了7.6万余元,这一损失如何担责?双方起了争执。昨日,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公布了这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审理结果,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均有过错,最终判决双方各承担损失50%。

缘起: 委托“高手”炒股 四年后亏7万多元

湖南人阿奇是个股民,因为经验不足,经常被“割韭菜”。2014年,经人介绍,他在顺德遇到被人称为炒股“高手”的“曹总(化名)”。经过和曹总的几次交流,阿奇发现对方推荐的几只股票都能赚钱。

2014年8月,想在股市中致富的阿奇主动找到曹总,和对方达成口头协议。根据约定,由阿奇出资并将其个人股票账户交给曹总操作。“如有盈利双方平分,如果亏损,亏损部分由曹总承担。”阿奇表示。

傍上“大神”后,阿奇一共在该股票账户出资20万元。由于股市大势向好,曹总的几次买入卖出,确实帮阿奇赚到不少钱。2015年3月至6月期间,双方共分红三次计12万元,各分得6万元。后双方又约定,从2015年6月起,一年后按约定结算。

不过股市风云突变。2016年6月,一年期限届满后,阿奇的账户不仅没有盈利,反而出现了亏损。按约定,曹总应当承担损失,出资补足20万元本金,但曹总未按约定履行。

“当时他提出延期半年,如果到2017年1月,账户金额仍低于20万元,再出资补足。”阿奇说,基于对曹总的信任,他就答应了。到2017年1月,账户依然亏损。这时候曹总要求再延期1年,阿奇再次同意了这一要求。

到去年年底再次到期后,该股票账户不仅没翻红,反而亏损严重。今年2月1日,阿奇收回了股票账户,更改了密码,并通知了对方。截至2018年2月1日,阿奇股票账户金额仅剩12.33万余元,亏损达7.6万余元。

庭审焦点:

1 是委托理财还是提供咨询?

双方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是阿奇认为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还是曹总辩称的“仅是提供咨询帮助”?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曹总认为是对阿奇提供咨询帮助,收取的6万元是提供咨询帮助的好处费,并非分红,但证据显示并非如此。

法院经查明:曹总确认阿奇在2014年8月将其股票账户及密码告知他,且从双方微信、QQ聊天沟通的往来内容看,在2014年原告提出再汇十万元入股票账户时,曹总询问阿奇该十万元是“放进来”还是阿奇“自己操作”,得到阿奇的回复是“放进来”后,曹总称“那要炒到30万元才能分红”。之后在2015年股票账户盈利的情况下,曹总要求阿奇分红;在2018年股市大盘下跌时又建议与阿奇签订合同,延迟一年,并称:“到2018年12月31日,如果账户没有20万元,补齐20万元;如果期间超过20万元,盈利部分四六分,你六我四”。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上述信息均可反映阿奇将其股票账户交由曹总操作,在出现投资获利时双方对盈利部分进行了分配,即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2 “承诺保底”的约定有效吗?

因为委托炒股而造成的这7.6万多元损失该由谁买单?

法院审理认为,曹总此前微信称:“延迟一年,到2018年12月31日,如果账户没有20万元,补齐20万元,如果期间超过20万元,盈利部分四六分,你六我四”。以及阿奇和妻子在曹总协商时的录音,可以认为曹总存在承诺保底的意思表示。但法院认为该保底承诺免除了阿奇作为委托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违背了民法公平原则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也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交易规则,应属无效约定。

判决:

双方均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阿奇作为委托方,在委托理财项目中只投资款项,不承担任何亏损,把相关风险移至受托人,存在过错。而曹总作为受托人,违反资本市场交易规律,并向委托人承诺保本收益,实质是在隐瞒投资风险,也存在过错。故顺德法院将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确定原、被告均应承担责任。

因双方在2015年分配投资获利时按照各50%的比例进行分配,且从曹总对阿奇妻子询问的回复中也可得知,双方曾存在按各50%分配获利的表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法院参照上述比例对损失承担进行分配,即双方各承担50%的投资亏损,曹总应向阿奇赔偿损失38347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