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高手”炒股 炒虧誰買單?院判雙方各承擔損失50%

託“高手”炒股 炒虧誰買單? 院判雙方各承擔損失50%

  股市“小白”阿奇(化名)在佛山順德認識了炒股“高手”曹總,阿奇將自己的股票賬號和密碼交給對方,約定如有盈利雙方平分,如果虧損由曹總承擔。一年後賬戶虧損了7.6萬餘元,這一損失如何擔責?雙方起了爭執。昨日,佛山市順德區法院公佈了這一起委託理財合同糾紛的審理結果,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均有過錯,最終判決雙方各承擔損失50%。

緣起: 委託“高手”炒股 四年後虧7萬多元

湖南人阿奇是個股民,因為經驗不足,經常被“割韭菜”。2014年,經人介紹,他在順德遇到被人稱為炒股“高手”的“曹總(化名)”。經過和曹總的幾次交流,阿奇發現對方推薦的幾隻股票都能賺錢。

2014年8月,想在股市中致富的阿奇主動找到曹總,和對方達成口頭協議。根據約定,由阿奇出資並將其個人股票賬戶交給曹總操作。“如有盈利雙方平分,如果虧損,虧損部分由曹總承擔。”阿奇表示。

傍上“大神”後,阿奇一共在該股票賬戶出資20萬元。由於股市大勢向好,曹總的幾次買入賣出,確實幫阿奇賺到不少錢。2015年3月至6月期間,雙方共分紅三次計12萬元,各分得6萬元。後雙方又約定,從2015年6月起,一年後按約定結算。

不過股市風雲突變。2016年6月,一年期限屆滿後,阿奇的賬戶不僅沒有盈利,反而出現了虧損。按約定,曹總應當承擔損失,出資補足20萬元本金,但曹總未按約定履行。

“當時他提出延期半年,如果到2017年1月,賬戶金額仍低於20萬元,再出資補足。”阿奇說,基於對曹總的信任,他就答應了。到2017年1月,賬戶依然虧損。這時候曹總要求再延期1年,阿奇再次同意了這一要求。

到去年年底再次到期後,該股票賬戶不僅沒翻紅,反而虧損嚴重。今年2月1日,阿奇收回了股票賬戶,更改了密碼,並通知了對方。截至2018年2月1日,阿奇股票賬戶金額僅剩12.33萬餘元,虧損達7.6萬餘元。

庭審焦點:

1 是委託理財還是提供諮詢?

雙方的關係到底是怎樣的?是阿奇認為的“委託理財合同關係”,還是曹總辯稱的“僅是提供諮詢幫助”?順德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曹總認為是對阿奇提供諮詢幫助,收取的6萬元是提供諮詢幫助的好處費,並非分紅,但證據顯示並非如此。

法院經查明:曹總確認阿奇在2014年8月將其股票賬戶及密碼告知他,且從雙方微信、QQ聊天溝通的往來內容看,在2014年原告提出再匯十萬元入股票賬戶時,曹總詢問阿奇該十萬元是“放進來”還是阿奇“自己操作”,得到阿奇的回覆是“放進來”後,曹總稱“那要炒到30萬元才能分紅”。之後在2015年股票賬戶盈利的情況下,曹總要求阿奇分紅;在2018年股市大盤下跌時又建議與阿奇簽訂合同,延遲一年,並稱:“到2018年12月31日,如果賬戶沒有20萬元,補齊20萬元;如果期間超過20萬元,盈利部分四六分,你六我四”。

順德法院經審理後認定:上述信息均可反映阿奇將其股票賬戶交由曹總操作,在出現投資獲利時雙方對盈利部分進行了分配,即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委託理財合同關係。

2 “承諾保底”的約定有效嗎?

因為委託炒股而造成的這7.6萬多元損失該由誰買單?

法院審理認為,曹總此前微信稱:“延遲一年,到2018年12月31日,如果賬戶沒有20萬元,補齊20萬元,如果期間超過20萬元,盈利部分四六分,你六我四”。以及阿奇和妻子在曹總協商時的錄音,可以認為曹總存在承諾保底的意思表示。但法院認為該保底承諾免除了阿奇作為委託人應承擔的投資風險,違背了民法公平原則及委託關係中責任承擔的規則,也違背了基本的經濟規律和資本市場交易規則,應屬無效約定。

判決:

雙方均存在過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阿奇作為委託方,在委託理財項目中只投資款項,不承擔任何虧損,把相關風險移至受託人,存在過錯。而曹總作為受託人,違反資本市場交易規律,並向委託人承諾保本收益,實質是在隱瞞投資風險,也存在過錯。故順德法院將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確定原、被告均應承擔責任。

因雙方在2015年分配投資獲利時按照各50%的比例進行分配,且從曹總對阿奇妻子詢問的回覆中也可得知,雙方曾存在按各50%分配獲利的表示。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法院參照上述比例對損失承擔進行分配,即雙方各承擔50%的投資虧損,曹總應向阿奇賠償損失383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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