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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颁布实施(以下简称《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堪称“史上最严”。
《决定》第一条第一款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决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这为野生动物“退”、家畜家禽“进”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目前尚未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比如火鸡、石鸡、鹌鹑等,也可能通过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方式,有限度地解禁而允许食用。
如果违反《决定》食用野生动物,情节较轻的,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较重的,可能会构成以下犯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还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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