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檢在線 | 冥幣高仿人民幣,公益訴訟有行動

近日,在清明節之際,宜州區人民檢察院積極發揮公益訴訟職能,開展宜州城區內各集貿市場及周邊鄉鎮的祭祀品排查行動,發現城區及鄉鎮有門店、攤點存在銷售高仿人民幣圖樣冥幣的行為,售賣的祭祀用品中存在仿製不同面額、款式的人民幣樣式冥幣的情況,這些冥幣的幣紙大小、顏色、圖案、面值等都與現行流通或曾經流通的人民幣極為相似,不同的往往是上面的字樣,其中部分圖案上印有已故國家領導人和國徽等圖像,嚴重損害了這些具有國家屬性的圖案或者符號的尊嚴,侵害了社會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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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州區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4月3日,聯繫中國人民銀行宜州支行、宜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兩家單位,就冥幣高仿人民幣的問題進行面對面溝通協商解決問題,並建議兩家單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上述行為進行嚴厲查處,並加大協作配合,開展聯合檢查,對宜州轄區內祭祀用品市場進行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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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賣仿人民幣圖樣的冥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的規定,極大損害了人民幣的權威,妨害了人民幣管理秩序;將革命先輩和各族勞動人民的形象在冥幣上使用,更是傷害了社會公眾對革命先輩們的精神情感,損害了人民幣作為國家法定貨幣的嚴肅性,致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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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十九條: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

第四十四條: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並銷燬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一)故意毀損人民幣;(二)製作、仿製、買賣人民幣圖樣;(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前款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樣大小的人民幣圖樣。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銷燬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

3、《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

第四條: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拒絕、阻撓、逃避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檢查,或者謊報、隱匿、銷燬相關證據材料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出處罰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圖/文:殷德美 編輯:黃思強 審核:周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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