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被交警扣留車輛,產生的停車費,你還在傻傻的交嗎?

2015年年末,因駕車發生一場交通事故,導致對方副駕人員受傷,我所駕駛車輛被交警扣留。交警現場調查完畢後,交警叫來車輛把我的車輛拖到停車場。半個月後,對方叫我一起去交警隊協商處理此事故。此時交警才出具事故認定書,一併出具了調解書。

拿到事故認定責任書和調解書,交警才給我出具車輛放行單。其實車輛扣留在停車場這半個月裡,交警根本就沒去調查事故車輛。扣留車輛的目的,一是對方有人受傷,交警害怕出具事故認定書後,對方家屬對事故認定不滿意去交警隊鬧事,所以用扣車來牽制我。二是交警隊和停車場有利益關係,剛好逮住機會,豈能放過?

當我拿著放行單去停車場取車時,發現不是一般的黑,是相當的黑。停了15天,收了1900元,不給任何收據或者發票。當時,找不到任何人給我幫助或者說理,我流下眼淚認了。交警隊和停車場利益勾結,不是一般的黑。

現在回過頭來看看,當時的交警隊為啥敢和停車場勾結?停車場為啥敢收費?源於當時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還不完善,被交警隊鑽了空子,所以才敢讓事故車輛停到指定的停車場去,然後指定的停車場天價收費。

因交通事故被交警扣留車輛,產生的停車費,你還在傻傻的交嗎?

也許是民眾對這種勾結現象反映強烈,公安部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進行了修訂和完善。新修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46號)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我們看看新修訂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這條特別規定,交警不得指定停車場。)

第五十條

 檢驗、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託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這條規定,也斷了交警隊收黑錢的路。)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這條規定,扣留車輛產生的費用,由交警隊承擔,徹底斷了交警隊和停車場的利益勾結。這是公安部真正的為民著想,清除隊伍腐敗現象)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所以,從2018年5月1日起後,不要再去為扣留車輛交停車費了。這筆錢由交警隊承擔,國家下撥有專項資金給各交警隊的,所以無需個人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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