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心心念的干细胞美容竟是违法项目?司法大数据告知你答案

干细胞美容疗效虽好,但国内政策对此的态度还是明确的:

不支持

我们先从干细胞美容的定义来了解详情。

一、干细胞美容的定义

一种用人体自身皮肤干细胞来进行除皱除疤痕美容的技术,被称为干细胞APSC多能细胞美容,成为媒体报道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它被形容成“用自己的细胞为自己美容”,在国外被称为是“一场除皱美容的生物革命”。

你心心念的干细胞美容竟是违法项目?司法大数据告知你答案


二、干细胞美容的发展及陨落

干细胞美容最早出现在报刊杂志和公众视线中时,是干细胞在整形外科之中的运用,也是研究较多的一种干细胞美容技术。干细胞在整形外科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因为其良好的效果和取材的方便,被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和接受,掀起了一股时尚潮流。然而,随着干细胞美容蕴涵的诱人前景和巨大商机开始崭露头角,不少不法商家开始在自己品牌或产品的广告中悄然地与干细胞美容的新概念挂上了钩。随着2005年下半年各地相继出现消费者注射干细胞美容针剂后发生不良反应,甚至引发免疫系统疾病的骇人事件及诉讼案,经媒体曝光后,逐渐引来越来越多质疑“干细胞美容”的声音。“干细胞美容”存在的诸多问题已然浮出水面,媒体纷纷挖掘其背后所隐藏的不为人知的欺骗行径。在这个骗局被揭露后,这些不良商家纷纷转型。于是,这所谓的“干细胞美容”最终如同流星般陨落。


三、近年来有关干细胞注射合法性的相关案例(判决全文可通过案号查看)

本团队依据相关关键词在alpha系统检索了我国近期有关干细胞注射合法性的案例,最终筛选出下列四项判例做分析。

1. 尹磊与成都洛伊克巴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武侯民初字第3757号)

摘要:

被告不具备医疗资质,却对外宣传自身具备治疗的能力,被该案各级法院认定为欺诈,返还支付款并支付一倍赔偿金。

节选:

本院认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本案被告为原告提供抗衰老服务,并组织原告参加了瑞士青春之旅项目,收取了原告费用70万元。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实际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原告进行了消费欺诈,应当依据消费规定向原告赔偿双倍赔偿。

理由如下:第一,被告及第三人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但却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构成消费欺诈故意。医疗美容是特许经营范围,美容医疗机构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在被告及第三人的营业范围内不存在有关医疗美容的许可,而且在被告的营业范围特别注明:健康咨询(不含医疗和心理咨询)。而在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青春之旅项目宣传资料中,多次提到了“体检”、“血液采样”、“尿液采样”、“心电图”、“CT扫描”、“胸部X光”、“DNA基因检测”、“静脉注射”、“肌肉注射”等医疗服务的专业术语及医疗服务事项,误导原告认为其具备医疗服务资质。在合同的履行中,被告在成都为原告作出了身体非线性分析(NLS)早知道健康筛查分析图例,在上海又为原告进行了针剂注射,并向原告销售了口服胶囊等药品。注射属于医学学科,需要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在诉讼中,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向法院提供其机构和人员具备相关资质的证据。被告在不具备提供医疗服务的资质,而为原告进行“靓丽荷尔蒙活细胞注射”,事实上存在非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构成了欺诈的故意。

第二,被告在合同履行中,进行了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并向原告销售了无批准文号的药品,构成消费欺诈。首先,在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宣传资料上,宣称“瑞士活细胞治疗在抗衰老领域被世界医学界评为最有医疗成效的活细胞疗法,也是世界上唯一能提供安全有效并获得国家政府支持的抗衰老疗法。”瑞士洛伊克巴德温泉抗衰老医院大中华区服务中心是瑞士洛伊克巴德温泉抗衰老医院大中华区唯一授权机构。而瑞士洛伊克巴德温泉抗衰老医院大中华区服务中心与第三人经营地址为同一地址。但在审理中,被告及第三人均未举示证据证明中国洛伊克巴德取得了瑞士洛伊克巴德医院的任何授权及商标许可,或存在合作协议的事实。被告在宣传其疗效时,提到洛伊克巴德疗法对306例患者衰老指标有显著改善(例如:肌肉力量改善率78%、皱纹消失改善率61%、创伤愈合改善率55%、感冒抵抗力改善率77%、精力水平改善率75%、记忆改善率62%等)。并在其宣传片中,以瑞士洛伊克巴德医院医生博朗教授名义对活细胞(羊胎素)无副作用进行承诺。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宣传治愈率、有诊疗效果的内容。被告的宣传内容存在误导消费者的事实。其次,被告向原告销售了部分药品并注射了针剂。被告宣传为“生物活细胞滴剂(瑞士进口)”、“瑞士活细胞实验室的口服胶囊和口服液”。《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第四十条规定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被告向原告隐瞒了“注射针剂”、“小分子植物酶胶囊”等无进口药品注册证书,不得销售和使用的事实。诱使原告做出接受被告对其进行美容医疗的意思表示。

第三,被告在瑞士行程中实施了欺诈行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被告在青春之旅项目宣传中反复提到了瑞士洛伊克巴德医院是全球顶级的抗衰老医院。其行程中明确了是在瑞士洛伊克巴德医院接受治疗,并对治疗时间及内容都进行了详尽的安排。但在原告的瑞士之行中,在明知瑞士洛伊克巴德医院的主治医生要赴中国参加开业仪式,仍然安排原告等人前往瑞士,临时安排到其他机构检查和接受注射,与被告提供行程表的内容不一致,且主治医院都不一致。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

综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订前)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被告在向原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隐瞒了其不具有医疗服务资质,进行了虚假宣传、诱使原告接受了其医疗服务,支付了款项70万元。并且非法给原告进行注射,销售无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原告要求按照返还原告支付的服务费用698000元并赔偿其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 徐文英与上海基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马莉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025号)

摘要:

被告不具备医疗资质,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被告返还货款及利息。

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庭审中的陈述,本案干细胞针剂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建立在原告与被告马莉花之间。现马莉花向原告销售的干细胞针剂提供者为被告基福公司,然基福公司尚未依法取得干细胞临床试验资格,故该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原告要求马莉花退还价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基福公司,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原告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3. 何丽与连菊琴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浙台民终字第664号)

摘要:

被告不具备医疗资质,为原告做胚胎全能干细胞丰胸手术,事后因出现医疗事故,被法院判定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节选:

另查明,被告(台州市路桥万事发美容中心)没有实施整形美容手术的相应资质。2011年11月14日,该院作出(2011)台路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酌情确定由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连菊琴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丽医疗损害赔偿款医疗费256546元、护理费3840元、营养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65386元的40%,即106154.40元及误工费16800元,合计人民币122954.40元(含被告已支付的10000元)。

4. 胡某诉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辽0902民初1418号)

摘要:

被告不具备医疗资质,为原告注射“水光针”、“干细胞小分子”,依法应为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节选: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医疗美容系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开展医疗美容业务为主的美容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被告在既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违反相关规定,为原告实施了属于医疗美容范围内的面部注射药物行为,致使原告面部受到损害,主观上有过错,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返还已收取的美容费13000元。

综上,如个体、美容院或其他相关单位在缺乏医疗资质的前提下对外宣传自身的医疗功效,并为消费者提供干细胞注射等医疗行为的,将可能承担以下法律结果:1.合同无效,返还服务款。2.因缺乏医疗资质却对外宣传自身医疗功效,承担欺诈的双倍服务费责任。3.因缺乏医疗资质,导致可能的行政部门处罚。4.如消费者因此产生医疗费用,违法主体将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有关单位会产生进一步的疑问:如果我具备医疗资质,是否可以做干细胞注射?

答: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第二批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机构的公告》显示,目前只有《公告》中的医院可以进行正规的干细胞临床研究,并免费公开招募病人。虽干细胞治疗在3~5年后会上市,但目前仅《公告》中的医院可进行干细胞治疗。


附:《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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