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过程中,房屋被村里拆除,怎么才能恢复原状?

现今,相关单位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以“村民自治”等形式非法强制拆除村民房屋的情况越来越多。关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在以前已经有过讲述,今天我们主要针对房屋被拆除之后如何起诉要求恢复原状进行简单的论述。


村民的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后,起诉到法院往往会得到两种答复,一是以村民自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这一情况涉及村民自治权力与司法权力相冲突的问题,一直在业内存在争议,在此不再论述。另外一种是以房屋不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性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今天我们以一个案例来简单说明一下什么叫不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性。

征收拆迁过程中,房屋被村里拆除,怎么才能恢复原状?

通州的陈先生在村内有一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用于居住。2017年,陈先生所在的村启动拆迁项目,拆迁单位为A公司。拆迁开始以后,陈先生多次与A公司协调补偿事宜,但一直没能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A公司趁陈先生不在家,组织大型机械设备拆除陈先生的房屋。陈先生闻讯赶到时,房屋正在被拆除,已经拆除大半。陈先生立刻上前阻止,并打电话报警。现场的拆除人员见状不好,及时撤离了。待警察赶到时,陈先生的房屋只剩下地基和几面破损的围墙了。之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接受陈先生的委托,代理陈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将陈先生的房屋恢复原状。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房屋的现状进行了调查,发现房屋并没有被全部拆除完毕,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A公司实施违法拆迁行为致使陈先生的房屋毁损,陈先生有权要求A公司恢复原状。之后,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12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A公司协助陈先生将房屋参照现有房屋的结构及装修标准,恢复原状至符合居住条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执行清。


征收拆迁过程中,房屋被村里拆除,怎么才能恢复原状?


律师评析:

本案陈先生得以胜诉的关键在于,陈先生的房屋没有被全部拆除完毕,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这一条是我们向人民法院主张恢复原状的实体法依据。根据这条规定,恢复原状的前提是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毁损。人们往往会混淆毁损和灭失这两个名词概念。毁损是指不动产或动产的破损,如车的车门被撞坏,桌子丢掉一角,房子的墙体损坏或门窗损坏,这些行为并不导致物的基本属性丧失,人们在看到被毁损的物时还能辨认出其原有的状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被毁损后,权利人可要求侵害人进行修理、重做、更换或是恢复原状。而灭失是指物丧失了作为原物的基本属性,灭失带来的法律后果是物权的消灭,如车被碾压成饼,桌子被焚烧殆尽,房屋被拆除完毕,从法律上说,物之所以被称之为物的基本属性彻底丧失,如人们看到一摊废墟无法辨别出这里之前到底是房屋还是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权也随之消失,消失即为不存在,也就没有恢复原状一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灭失后,其所有权丧失,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可以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是其他权利,受侵害人可以以经济赔偿的形式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


因此,衡量是否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关键在于原物的状态,如果房屋只是部分破损,则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如果房屋已经彻底成为废墟,则起诉要求恢复原状就很难得到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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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殷浩(马丽芬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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