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拆遷過程中,房屋被村裡拆除,怎麼才能恢復原狀?

現今,相關單位為了達到拆遷的目的,以“村民自治”等形式非法強制拆除村民房屋的情況越來越多。關於“村民自治”的範疇在以前已經有過講述,今天我們主要針對房屋被拆除之後如何起訴要求恢復原狀進行簡單的論述。


村民的房屋被非法強制拆除後,起訴到法院往往會得到兩種答覆,一是以村民自治為由裁定駁回起訴,這一情況涉及村民自治權力與司法權力相沖突的問題,一直在業內存在爭議,在此不再論述。另外一種是以房屋不具備恢復原狀的可能性為由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今天我們以一個案例來簡單說明一下什麼叫不具備恢復原狀的可能性。

徵收拆遷過程中,房屋被村裡拆除,怎麼才能恢復原狀?

通州的陳先生在村內有一處宅基地,並建有房屋用於居住。2017年,陳先生所在的村啟動拆遷項目,拆遷單位為A公司。拆遷開始以後,陳先生多次與A公司協調補償事宜,但一直沒能簽訂補償協議。2018年,A公司趁陳先生不在家,組織大型機械設備拆除陳先生的房屋。陳先生聞訊趕到時,房屋正在被拆除,已經拆除大半。陳先生立刻上前阻止,並打電話報警。現場的拆除人員見狀不好,及時撤離了。待警察趕到時,陳先生的房屋只剩下地基和幾面破損的圍牆了。之後,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接受陳先生的委託,代理陳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將陳先生的房屋恢復原狀。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對於房屋的現狀進行了調查,發現房屋並沒有被全部拆除完畢,具備恢復原狀的可能,A公司實施違法拆遷行為致使陳先生的房屋毀損,陳先生有權要求A公司恢復原狀。之後,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12民初404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A公司協助陳先生將房屋參照現有房屋的結構及裝修標準,恢復原狀至符合居住條件,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執行清。


徵收拆遷過程中,房屋被村裡拆除,怎麼才能恢復原狀?


律師評析:

本案陳先生得以勝訴的關鍵在於,陳先生的房屋沒有被全部拆除完畢,具備恢復原狀的可能性。根據《物權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這一條是我們向人民法院主張恢復原狀的實體法依據。根據這條規定,恢復原狀的前提是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毀損。人們往往會混淆毀損和滅失這兩個名詞概念。毀損是指不動產或動產的破損,如車的車門被撞壞,桌子丟掉一角,房子的牆體損壞或門窗損壞,這些行為並不導致物的基本屬性喪失,人們在看到被毀損的物時還能辨認出其原有的狀態。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被毀損後,權利人可要求侵害人進行修理、重做、更換或是恢復原狀。而滅失是指物喪失了作為原物的基本屬性,滅失帶來的法律後果是物權的消滅,如車被碾壓成餅,桌子被焚燒殆盡,房屋被拆除完畢,從法律上說,物之所以被稱之為物的基本屬性徹底喪失,如人們看到一攤廢墟無法辨別出這裡之前到底是房屋還是其他建築,物的所有權也隨之消失,消失即為不存在,也就沒有恢復原狀一說。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滅失後,其所有權喪失,被侵權人與侵權人之間可以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或是其他權利,受侵害人可以以經濟賠償的形式要求侵害人賠償損失。


因此,衡量是否具備恢復原狀的可能性,關鍵在於原物的狀態,如果房屋只是部分破損,則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如果房屋已經徹底成為廢墟,則起訴要求恢復原狀就很難得到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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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殷浩(馬麗芬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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