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法律規定


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法律規定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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