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之一:平頂山寶丰交警曝光危險駕駛罪典型案例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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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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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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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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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重處罰的情節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典型案例

1


案例一

2020年3月25日21時許,犯罪嫌疑人何某濤醉酒後駕駛豫DCXXX6號五菱牌小型麵包車,沿平頂山寶豐縣馮異路自東向西行駛到寶豐縣中醫院東50米處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進行鑑定結果為: 96.6mg/100ml,犯罪嫌疑人何某濤涉嫌危險駕駛罪。


2


案例二

2020年03月26日21時08分,犯罪嫌疑人何某超醉酒後駕駛豫D-0XXXU號北京現代牌小型轎車,沿平頂山寶豐縣文峰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文峰路西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進行鑑定結果為:92.15mg/100ml,犯罪嫌疑人何某超涉嫌危險駕駛罪。

3


案例三

2020年4月7日21時22分,犯罪嫌疑人寇某昂醉酒後駕駛無號牌豪爵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寶豐縣城關鎮馮異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寶豐縣中醫院門前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進行鑑定結果為:92.55mg/100ml,犯罪嫌疑人寇某昂涉嫌危險駕駛罪。

4

案例四


2020年4月8日21時5分,犯罪嫌疑人李某醉酒後駕駛豫D-GXXX6號豪爵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平頂山寶豐縣龍興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五線橋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進行鑑定結果為:96.35mg/100ml,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5

案例五

2020年4月13日21時許,犯罪嫌疑人張某國醉酒後駕駛豫A9XXXQ號豐田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平頂山寶豐縣望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肖旗路口西300米處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進行鑑定結果為:94.1mg/100ml,犯罪嫌疑人張某國涉嫌危險駕駛罪。


寶豐交警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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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寶豐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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