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协议离婚到诉讼离婚,花式“离婚冷静期”告诉你离婚不能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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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随着疫情之后离婚预约的火暴,“离婚冷静期”成了大家关注的话题,但是真正了解“离婚冷静期”的人并不多,事实上“离婚冷静期”因离婚方式的不同分为“诉讼离婚冷静期”和“协议离婚冷静期”,今天就给大家好好说一说这个“离婚冷静期”是怎么回事儿。

我们先来看两个关于“诉讼离婚冷静期”的真实案例

案例1——3个月离婚冷静期:冷先生起诉许女士离婚,许女士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决定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给予双方3个月的离婚冷静期。但冷静期之后,双方仍没有和好,所以法院在审理期限内判决双方离婚。如下图:

从协议离婚到诉讼离婚,花式“离婚冷静期”告诉你离婚不能拖!

案例2——2个月离婚冷静期+6个月禁诉期:杨女士起诉刘先生离婚,刘先生不同意离婚,法院决定给予双方2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之后,双方没有和好,但法院基于种种原因,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这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杨女士在第一次判决后6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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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花式“诉讼离婚冷静期”

上面的两个案例,就是我国现有的“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具体体现,案例2中还同时适用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禁诉期。2016年最高法院已经开始在全国118个中级和基层法院开展离婚冷静期试点,2018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之后,广东、山东的省级高院发布的离婚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中纳入了“诉讼离婚冷静期”的内容,但两地法院的切入角度不尽相同。

1、《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2018年7月16日发布,下称“广东指引”)从冷静期功能角度将“离婚冷静期”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规定比较详细和具体

“广东指引”第二十七条是冷静期一般规定,即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为促使当事人约束情绪、理性诉讼,或者帮助当事人修复情感、维护婚姻,可以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当事人在冷静期内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撤诉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在冷静期内有家庭暴力、吸毒、转移财产、藏匿未成年子女、故意拖延诉讼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终止冷静期。规定中关于终止冷静期的内容非常值得肯定。

“广东指引”二十八条是情绪约束冷静期的规定,即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情绪过于激动,不能理性表达意见,法院认为继续开庭将显著激化矛盾的,可以决定设置情绪约束冷静期,期限不得超过20日。事实上,即使没有情绪约束冷静期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情绪过于激动,法庭也可以宣布暂时休庭,择日开庭再审。

“广东指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是情感修复冷静期的规定,起诉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暂时不愿意接受调解,另一方明确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法院认为双方确实还有和好可能的,可以决定设置情感修复冷静期,期限不得超过60日。当事人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的,法院可以要求其结合婚姻关系实际情况,提出明确的情感修复计划。当事人未积极履行情感修复承诺及计划的,应当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不利因素。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人积极履行情感修复承诺和计划,可能被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庭可能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当事人不积极履行情感修复承诺和计划,可能被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法庭很可能判决离婚。当然,积极履行只是去做了,并不一定要求取得真正修复感情的成果,而法庭不判决离婚,也是为了给予当事人更多修复感情的机会和时间。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2018.08.30发布,下称“山东规程”)

山东规程未使用“离婚冷静期”这个表述,而是使用了“感情冷静期”,也没有如广东指引那样从不同功能冷静期角度进行分类,而是根据夫妻的婚姻背景、感情基础、危机原因、能否修复等情况,对婚姻状况进行评估后分为“死亡婚姻”与“危机婚姻”,并分情况采用不同的审判方式。

山东规程规定法院审理“危机婚姻”离婚案件,应当设置感情冷静期,给当事人一个疏导情绪、修复感情、消除对立、冷静思考、理性表达的期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不计入审限。法院应当要求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制定挽救婚姻的具体措施,或委托心理咨询师、家事调解员进行心理疏导、调解。感情冷静期内当事人挽救婚姻的情况,应当作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重要依据。但是,山东规程同时规定,法院审理“死亡婚姻”离婚案件,不得适用感情冷静期限制当事人的离婚自由。

从山东规程看,审理法官对于夫妻婚姻状况到底属于“危机婚姻”,还是属于“死亡婚姻”的认定至关重要,这决定了是否可以设置感情冷静期。

除广东和山东外,其他试点省市的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对离婚冷静期多有应用,只是当地没有如广东和山东一样从审理程序角度发布具体和详细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离婚案件的六个月禁诉期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上述就是离婚案件的禁诉期规定,前文的案例2就属于判决不准离婚,原告需要6个月后再起诉的情况。很明显,禁诉期是前次起诉离婚后,与下一次起诉必须间隔不能再起诉的时间,这与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适用的离婚冷静期是不同的,虽然目的都是让当事人冷静处理离婚事宜。

协议离婚冷静期——《民法典(草案)》一石激起千层浪

2019.12.28公布的《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自《民法典(草案)》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以来,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一直备受关注,因为这是之前没有的规定,一旦施行,协议离婚的夫妻将无法在申请离婚登记当天拿到离婚证,而是需要先等待三十天,这三十天里随时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都没有撤回的必须在前一个三十天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共同到婚姻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相当于撤回申请。如果双方最终没能协议离婚,则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在近年离婚率持续走高的背景之下,年轻人草率离婚增多,《民法典(草案)》的初衷无疑是避免夫妻冲动和草率离婚,给予双方更多时间思考和挽回婚姻。但是,有不少人对此持反对意见——有人认为这是限制离婚自由;也有人表示担心——老拖着离不成婚,会造成更激烈的冲突甚至家暴;夜长梦多,对方可能会恶意转移财产;还有人说——更该设置冷静期的是结婚!


无论如何,离婚对于人的一生来说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涉及情感、道德、伦理、社会风气等等方方面面,所以离婚案件的处理和审理一直都是看似简单、实则艰难的民事诉讼案件。离婚冷静期制度也许会给危机婚姻一次解决危机的空间和机会,但是光靠离婚冷静期解决婚姻问题或拉低离婚率显然是不太现实的。疫情过后,离婚的人不会少,宅在家的日子也是“冷静期”,只是很多人事实上“冷”是冷了、却不一定“静”得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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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70后,我的头条号主要分享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心得,为您解答关于婚姻家事的法律问题,帮您用法律保护婚姻与家庭,当您面临婚姻家事纷争时助您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欢迎有需要的朋友发私信咨询法律问题,我会基于您提供的简单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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