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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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是扶危济困的民生工作。本院认真领会《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精神实旨,主动融入、自觉服务大局,坚持以救急帮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目标,在依法公正办案的同时,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帮助救助对象改善了生产生活条件,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转变理念,主动作为,上门问案

2020年3月下旬,通过联系包保村向阳村第一书记,并随同书记对8名包保贫困户实际走访排查。走访前,检察官详细查看了8名建档立卡贫困户档案情况,初步了解到李某某(46岁)、王某某(李某某母亲,76岁)一家“因案致贫”后,先后又患有癫痫病、乳腺癌,决定先行走访李某某、王某某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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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娘,手术后身体恢复的怎么样?儿子病好些了么?”检察官耐心询问到。“恢复的不太好,但生活上多亏了政府关怀。”大妈满脸笑容答着。检察官在与王某某沟通交流中,就李某某因何原因导致精神障碍一事深入交流,发现李某某系在一起20年前的故意伤害案中,被人击中头部,导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术后留有癫痫病后遗症,需常年服用精神类药物。经鉴定精神残疾三级,无法与人正常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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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欲进一步了解具体案情、案件走没走司法程序、被告人是谁等情况。因案件久远,已经76岁的王某某只记得法院已判决并附带判决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但后续没收到赔偿款,也不记清被告人的准确名字。


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 ,检察官多方沟通联系并寻求市检察院、区法院、区公安机关帮助。几经周折,最终确定了本案的被告人为董某某,随后市检察院通过查找档案调取到了判决书。在各方的全力配合下,原案办理情况得以呈现。


二、因案致贫,双双患病,雪上加霜

判决书显示:李某某因2001年被董某某故意伤害后,导致其开放性颅脑损伤,脑内异物,脑骨凹陷性骨折,属重伤。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14813.67元。但因被告人董某某无赔偿能力,至今李某某并没有获得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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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术后留有后遗症,患上癫痫病。后经鉴定为精神残疾3级,丧失与人正常沟通能力无法正常进行社会活动。妻子因此携子离开家庭,李某某现如今与母亲王某某相依为命,母亲王某某又患乳腺癌,令本就捉襟见肘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三、快速研判,救助适格,程序规范

检察官及时向李某某母子告知国家司法救助政策,积极引导其提出了救助申请。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官通过向李某某居住地第一书记详细了解得知:李某某一家是当地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户,家庭收入主要靠国家政策兜底,生活十分困难。通过仔细查阅贫困户建档立卡底卡、贫困信息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李某某残疾人证、王某某乳腺癌诊断书等资料后,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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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检察长迅速召开集体研判会议,确定李某某一家符合《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救助。考虑到原案久远,物价上涨,原赔偿金额不能满足现在的实际生活需要,故决定提高司法救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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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救助资金正在审批中,待救助资金下发后,本院会继续关注李某某一家脱贫情况,确保救助效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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