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2019年12月31日前购房可持合同发票提取公积金!

好消息!2019年12月31日前购房可持合同发票提取公积金!


近日,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沈阳公积金新政相关问题做以详细解答。


2019年12月31日前购房可持合同发票提取公积金


从2020年4月1日起,沈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了调整。延长“房证未发”持《购房合同》提取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职工以现金或非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以发票签发日期为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可持房产局“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等要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提高租赁住房提取限额。调整租赁商品住房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职工家庭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以承租房屋所在地为标准:房屋坐落地址在沈阳市区的,限额由1200元/月提高至1400元/月;房屋坐落地址在四个县(区、市)的,限额由80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


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一致后申请缓缴公积金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并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在5%-12%的比例区间,申请适度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降比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在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申请缓缴时,缓缴方案应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缴。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为改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居住条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沈阳市推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政策,只要是符合沈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范围,实际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且无未偿清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该政策自今年4月1日起执行。


申请提取时限为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增设电梯交费票据载明日期两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家庭所分摊的增设电梯费用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提供的增设电梯交费票据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住户实际支付的增设电梯费用收据;二是无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由电梯企业出具盖章确认的住户实际支付的增设电梯交费证明。同一产权地址,只允许一个产权人及配偶申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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