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來了 | 家庭主婦/夫不可不知的貼心條款

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元,不僅影響著個人命運,也關係到社會發展,關乎著國家昌盛。在我國四億多家庭中,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夫妻一方,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他們常常被喚作家庭主婦/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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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逐年上升,婚姻家庭矛盾的解決成為基層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的重要內容。在目前司法實踐中,離婚糾紛案件中家庭主婦/夫關於家務勞動補償的訴訟請求往往難以得到支持,這對於本已心力交瘁的他們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


而民法典的表決通過則給予他們充分的法律關照和人文關懷,尤其是婚姻家庭編第1088條可謂是民法典中最貼心的法律條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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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起離婚糾紛案件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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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下的婚姻家庭中,受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觀念影響,女性承擔著主要的家務勞動,她們任勞任怨,無悔付出。而當她們的婚姻走到盡頭時,目前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對她們的救濟效果如何呢?


張女士和王先生經自由戀愛後登記結婚,並育有一兒一女。起初他們的婚姻生活非常幸福美滿,但是隨著時間的流逝,張女士認為王先生對自己和孩子缺乏關心照顧,並且雙方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矛盾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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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張女士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將王先生訴至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請求依法解除雙方婚姻關係,並就子女撫養權歸屬以及共同財產分割等事宜予以處理。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張女士表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了他們的家庭,張女士選擇犧牲自己的工作,撫育一兒一女,照顧年邁的公婆,並承擔了家裡的其他家務勞動,可是王先生卻對自己的付出視而不見,甚至多次提出離婚。


礙於雙方同大多數家庭一樣屬於法定共同財產制,無法提供書面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相關證據,無奈之下,張女士最終沒有提出給予一定家務勞動補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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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88條的現實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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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婚姻法第40條規定了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即“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獲得家務勞動補償須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分別財產制;二是夫妻一方承擔了較多家庭義務;三是須在提起離婚時才能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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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到上述離婚糾紛案件,正如張女士所考慮的,雖然張女士承擔了較多家庭義務,並且是在離婚時提起,但是由於無法就雙方曾書面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提供充分證據,即便張女士當時提起家務勞動補償的訴訟請求,該項訴訟請求也是難以獲得支持的。


鑑於2001年婚姻法第40條適用範圍過窄的現實問題,民法典第1088條刪除了關於約定分別財產制的前提條件,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這使得家務勞動補償的適用範圍不再受限於約定分別財產制。


具體到上述離婚糾紛案件,如果張女士在民法典實施後,提出了家務勞動補償的主張,其訴求將依法得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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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88條的溫暖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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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2001年婚姻法第40條將夫妻雙方約定分別財產制作為家務勞動補償的前提條件,而夫妻共同財產制下不存在家務勞動補償的問題,這就使得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在具體司法實踐中陷於尷尬境地。


令人欣慰的是,民法典第1088條適時刪除了關於約定分別財產制的前提條件,將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夫妻共同財產制,這可以說是立法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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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

即無論夫妻採用何種財產製度,承擔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在離婚時都可以請求另一方進行補償。

普遍救濟了家庭主婦/夫

即無論夫妻採取何種財產製度,也無論承擔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是妻亦或是夫,離婚時都可以得到家務勞動補償的救濟。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立法初衷得以真正實現

即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由於更具操作性,從而使其束之高閣的美蛻變為更接地氣的美,有助於實現真正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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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滿家庭是最好的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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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的正式施行,相信會有越來越多的家庭主婦/夫在離婚糾紛案件中提出家務勞動補償的訴訟請求,而民法典第1088條無疑給法官審理該類離婚糾紛案件提供了合法且合理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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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萬事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初衷在於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而夫妻婚姻關係狀況可以說是其中重要的決定因素。因此男女雙方一旦締結了婚姻,就應該秉持男女平等的觀念,好好珍惜這來之不易的婚姻關係


家庭主婦/夫要學會平衡好家庭和自我成長的關係,注重自我提升,珍惜工作機會,保持經濟獨立;另一方則應該主動分擔家務勞動,對家庭主婦/夫給予更多理解和包容,從而共同守護幸福美滿的家庭。


而當夫妻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時,法官首先需要做的便是秉持“寧拆十座廟、不破一樁婚”的理念,設身處地地為夫妻雙方做調解工作,努力使他們和好如初。正如文中提到的張女士與王先生的離婚糾紛案件,在承辦法官吳奕晗的傾情調解下,雙方最終消除矛盾,和好如初,重新迴歸到了幸福美滿的家庭之中。


供稿:房山法院 寧繼清

編輯:成夢琳

(注:文中配圖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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