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开发谁保护 谁破坏谁治理 谁投资谁受益

谁开发谁保护 谁破坏谁治理 谁投资谁受益

16日,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对外发布《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三十三条,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重点规范了以矿山绿色植被恢复为主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活动,促进“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机制的建立。《条例》5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

《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财政、公安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为确保矿山治理恢复的全覆盖,《条例》加大了对历史遗留和政策性关闭的停产、闭坑及废弃矿山的治理恢复力度。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历史遗留和政策性关闭的停产、闭坑及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依托国家开展的山水林田湖草治理等项目,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加大市、县(市)区财政资金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同时,《条例》鼓励第三方治理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等历史遗留矿山,鼓励周边群众自治组织动员当地群众开展矿山植被恢复活动。

《条例》突出地方特色,针对我市岩质裸露采场和排岩场大立壁等重点治理恢复区域,着重强调了治理恢复要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和综合措施的应用,确保重点区域的治理实效。

据介绍,截至目前,全市共筹措资金12.4亿元(其中矿山企业投资4亿元),恢复治理面积4765公顷,种植果树和乔灌木1929万株。我市城区周边齐大山、眼前山、大孤山、东鞍山、西鞍山五大主要矿区被破坏山体植被基本上得到恢复。但由于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植被恢复历史欠账较多、问题积累多、现实矛盾多,全市矿山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占用破坏土地资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条例》的实施,进一步标志着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活动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为保护和改善我市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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