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量刑标准-浙江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刑法规定

第146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立案量刑

1.公通字〔2008〕36号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三)

以下情形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5万元以上的。

3. 浙高法〔2008〕325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造成重伤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轻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⑷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⑴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

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⑸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相关规定

1.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08〕325号)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三)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量刑标准-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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