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轻伤”以上?

在法律上,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一个重要的定罪标准,原则上必须达到“轻伤”以上。据说这是法院判罪的一个依据。作为一个非法律界人士,一个普通老百姓,我整不明白为啥是不是故意伤害会与后果有关。而且还必须达到“轻伤”程度。

我个人觉得,是不是故意伤害罪,核心要件应该是看“是否是故意”。也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对方,还去做出这种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实质性伤害,也是有犯罪故意,当然是主动伤害对方的犯罪行为。其犯罪程度不能仅仅用对受害方造成的伤害程度来衡量。

因为,假如对方是个体弱多病者,可能伤害行为没有那么恶劣,但伤害程度却很高,犯罪者被定罪就会很严重。相反,罪犯伤害的是一个身体健壮的人,即便是所用手段更加恶劣,伤害力度更大,伤害时间更长,但由于被伤害对象躲避能力强,抗伤害能力强,造成的实质性伤害就小,但这反而减轻了对犯罪分子的定罪程度,这是不公平的。

因此,我认为,只要犯罪分子伤害别人具有主观故意,都应该定为故意伤害罪,判罪大小轻重,应该根据其实施手段、恶劣程度、伤害时间、伤害后果等综合判定,而不能仅仅依据是否构成“轻伤”的后果。

而且,目前对故意伤害罪明显判罪过轻。最近发生的仙/居女子吃宵夜拒绝/陌生男搂/抱摸脸遭暴打,猥/亵打人“仙*居第一/硬”明显是故意伤害,却仅仅以寻衅滋事被行—拘13天。这明显是偏袒罪犯。为什么我们的地方公~安~系/统总是习惯偏~袒犯罪的一方呢?正当防卫权也常常被忽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