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存單和保證金的質押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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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單質押是指用自己名下的定期存款、國債等產品進行擔保而申請的貸款。

保證金是用於核算“先賣出後買入”交易保證金的收付和損益的帳戶,銀行不支持做質押的。

存單質押和保證金質押是兩個沒有可比性的不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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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單質押與保證金質押的區別:

1、質押方式不同

存單質押是指借款人以貸款銀行簽發的未到期的個人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也有銀行辦理與本行簽訂有保證承諾協議的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存單的抵押貸款)作為質押。

而保證金質押是信貸業務廣泛採用的一種擔保方式,是銀行控制風險的重要的手段。借款人將金錢交存於其在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並承諾以該賬戶中的款項作為償還借款的保證。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銀行有權在保證金專用賬戶中直接扣劃保證金用於償還貸款的擔保方式。

2、質押風險不同

存單質押的風險存在於質押是否有效設立,以及質押權的實現方式能否保障債權人(質權人) 的利益。

保證金質押的法律風險保證金質押的法律風險主要來源於兩方面:一是由於法律規定不完善而導致的風險,二是由於操作不規範而導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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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兩者主要區別在於使用現金還是存單抵押。  一、定義區分  1、存單質押是指借款人以貸款銀行簽發的未到期的個人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也有銀行辦理與本行簽訂有保證承諾協議的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存單的抵押貸款)作為質押。  2、保證金質押是指借款人將金錢交存於其在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並承諾以該賬戶中的款項作為償還借款的保證。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銀行有權在保證金專用賬戶中直接扣劃保證金用於償還貸款的擔保方式。  二、存單質押的方式  1、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單做質押從金融機構貸款。用於向金融機構貸款質押的存單,貸款機構會在核實存單的真實性以後,通知出具存單的存款銀行辦理資金凍結即登記止付手續,俗稱“核押”,並與借款人簽訂質押貸款合同,同時將存單保存在貸款機構手中,以防止存單所有人在借款人歸還全部貸款本息之前將存款提走;  2、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法人、其他組織相互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由債務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作為債權的質押擔保。債務人為向債權人(非金融機構) 擔保自己的履約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交由債權人佔有,以此作為自己的債務能如期履行的擔保,並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到期後,如債務人不能全部履行債務,則債權人可以此存單上的款項優先受償。  三、保證金質押的合法規範  (一)保證金質押材料完整  以保證金質押擔保,商業銀行應當收集但不限於以下材料:  1.出質人、借款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和貸款證等。  2.出質人有權機關批准質押的決議。  3.出質人開立保證金專用賬戶的相關資料。  4.出質人將保證金專用賬戶交貸款銀行託管文件等。  (二)保證金質押操作要求  商業銀行在辦理保證金質押擔保中,應認真審核出質人、借款人提交的材料,確保質押合法、有效。  1.審查出質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確認出質人的資質  2.開立保證金專用賬戶  保證金專用賬戶應當一筆擔保債權開立一個專戶,撤銷保證金時也應與每筆業務相對應,專用賬戶與被擔保債權應當隨時保持一一對應關係。同一保證人的多個保證金專用賬戶,在同一營業櫃檯可共用一套印鑑,但應分別註明啟用日期。對於個人住房貸款、汽車消費貸款等小額貸款,如果不方便為每一筆債權開立一個保證金專用賬戶的,也可以與擔保人就某特定項目一定金額債權擔保協商一致,參照最高額抵押相關規定處理,即開立一個總保證金專用賬戶,以該專用賬戶內的保證金擔保一定金額債權。  3.專戶存儲出質人交存的保證金  出質人交存的保證金,原則上應從其基本賬戶(結算存款戶)劃轉,貸款銀行不應接受出質人之外的其他渠道來源款。例如,擔保人的銷售回籠款不經其結算存款戶直接劃轉入保證金賬戶。在劃轉保證金時,貸款銀行應要求出質人在轉賬憑證及相關會計憑證上註明"保證金質押"字樣。  4.託管保證金專用賬戶  質押期間,保證金專用賬戶應處於類似"凍結"狀態,不允許款項進出。貸款期限屆滿,若借款人未能償還貸款,貸款銀行可以從借款人質押的專用賬戶中直接扣款用於償還貸款;對於第三人出質的保證金,銀行在保證金專用賬戶上扣收本息時應謹慎,扣收後應及時書面通知出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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