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做“多人运动”吗?要坐牢的那种!

来做“多人运动”吗?要坐牢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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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整整一天,满屏都在传周扬青和罗志祥分手的帖子。最狗血的莫过于这么几句话:

来做“多人运动”吗?要坐牢的那种!

罗志祥在人设崩塌的同时,让粉丝们跌破眼镜:“木有想到啊,木有想到,你居然好这口!”也有粉丝说:“你早说呀,叫上我啊!”

于是,“多人运动”成了昨天的热搜,热到连康熙都躺不安稳了,要起来投诉:“麻烦你们不要再给我的字典加料了!”

有吃瓜群众想不通了:“同样是运动,多一个不多,少一个不少,你情我愿的事情,人一多怎么就犯法了?”

回头看看,我们上一次集体关注“多人运动”,是因为薛蛮子案件。

本来薛蛮子以为,和“小姐”做“运动”只是治安处罚案件,关几天就完事儿,没想到,警察在讯问的时候,听说薛蛮子曾经多次组织两位“小姐”做“多人运动”。好吧,治安拘留就直接升级为刑事拘留了。

尽管该案件的后事不详,但薛蛮子已经给广大网民普了个法——原来做“多人运动”是要坐牢的!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很想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即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给你好好分析一遍。但是,想从我这里骗走瞌睡虫?休想!

简单点来说,“多人运动”虽然只是几个人作为个体的行为,但是,它破坏了人类社会普遍接受的“运动”规则,从而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会管理,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

已经犯规了,该不该罚?该罚!

罚多少年?我们来翻一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面是这么写的: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现在,罗志祥被前女友挖出曾经做过“多人运动”,如果是发生在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完全可以适用的,就看他是“首要分子”还是“多次参加者”。此处的“多”,应该和“多人运动”的“多”一样理解,即超过“2”就算多。

另外一个问题又来了,如果罗志祥是几年前做的“多人运动”,又没有被抓个现行,中国法律还要管吗?是的。这里涉及一个“追溯时效”的问题。

中国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年后不再追诉。“多人运动”的最高刑是五年,所以,如果真有犯罪事实发生,罗志祥十年内在中国大陆做过的“多人运动”就可能被追诉。

哈哈,小猪你怕了吗?不怕不怕,你那么擅长时间管理,一定可以挤出点时间来学习法律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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