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减免租金,举证不足被判违约

案件回放

2017年6月,甲方袁流与乙方景阳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租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某国际中心一层XX1号房屋;租期5年;租金为384000元,从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租赁期间物业费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15天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赔偿给甲方违约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景阳蕊依约交纳了首期及第二期房屋租金。

口头承诺减免租金,举证不足被判违约


2018年6月25日,景阳蕊向袁流支付第三期租金33000元。袁流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因景阳蕊拖欠房屋租金超过15天,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主张景阳蕊应支付拖欠的第三期房屋租金114000元,并支付滞纳金8151元、利息12540元及违约金50000元。

景阳蕊称,因袁流欠付涉案房屋的管理费导致涉案房屋自2018年3月24日至4月10日被迫停电,景阳蕊因此产生了经营损失,故双方口头约定第三期租金应扣除114000元,扣除后的第三期租金应为33000元。景阳蕊已全部付清,故不同意支付上述费用。景阳蕊就其上述主张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赔款收据、进货单、银行流水及收入报表予以证明。袁流不认可上述证据证明目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景阳蕊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故对景阳蕊上述主张不予采纳。判决:解除涉案合同;景阳蕊向袁流支付房屋租金50000元;景阳蕊向袁流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房屋占用费(按月租金32000元的标准)支付;景阳蕊向袁流支付物业费16663.6元;景阳蕊向袁流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主任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景阳蕊未如期交纳第三期租金,其理由为根据双方协商的微信记录,袁流欠付景阳蕊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114000元,景阳蕊行使了抵销权。但景阳蕊对其实际发生损失数额为114000元,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袁流在协商中对此亦未表示认可,故法院对景阳蕊主张不予采纳。

恒略律师提醒:

商铺出租事宜所涉及的财产数额较大,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既要考虑怎样履行合同,又要考虑怎样保障自己特殊情形下解约退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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